【法院判決】貪污被判12年最後變無罪?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中華電信採購貪污弊案)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判決,將梁隆星涉中華電信採購收賄案一審無罪改判12年徒刑,沒收賄款189萬元。梁隆星時任中華電信電信研究所所長,涉嫌對金奇公司等廠商收取採購案底價20%作為回扣。這篇整理案情重點、關鍵事證與歷審時間軸,並附上完整判決全文連結供查證。
貪污案一審無罪,為什麼二審逆轉判12年?
「一審判無罪,二審真的可以直接逆轉重判嗎?」這是很多人看貪污案新聞時的疑問。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就是梁隆星涉中華電信採購收賄案的二審判決——梁隆星時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所長,原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08號)判決無罪,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改判梁隆星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所得財物新臺幣189萬元宣告追徵沒收。
這起案件的犯罪期間橫跨民國89年到92年(西元2000年到2003年),當時執政黨是民進黨,總統是陳水扁,正好是政府大力推動公共工程與採購透明化、政府採購法上路沒多久的階段。中華電信當時仍屬於官股色彩濃厚的公司,電信研究所又掌握大量採購案的底價資訊,所長一人身兼「訂規則」與「知底價」兩種角色,這正是本案能長期運作的結構性漏洞。
- 被告:梁隆星(時任中華電信電信研究所所長)
- 相關廠商:金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銘鴻、業務經理陳俊輝)
- 爭點:所長職務上收取回扣、洩漏底標,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
關鍵事證是什麼?回扣怎麼談成的
金奇公司自民國83年起承攬電研所採購案,自88年7月起更與其他廠商圍標、綁標,長期把持電研所內部的採購生意。梁隆星於89年10月擔任電研所所長後,約自91年初起大幅削低金奇公司及關係廠商的投標底價,等於是先把對方的獲利空間壓縮,再藉此向金奇公司施壓;金奇負責人林銘鴻為了維持公司營運、保住利潤,指示業務經理陳俊輝假借提供技術參考資料為名,向梁隆星轉達致贈回扣的意願,試探對方的態度。
梁隆星獲悉後主動與陳俊輝聯繫,約定在桃園的電研所所長辦公室會談,當面提出交易條件:若金奇公司得標後交付底價20%作為回扣,他將在開標前一、二日把底價告知金奇公司,讓對方能以最接近底價的金額順利得標。雙方經過討價還價,最後議定以更複雜的公式(底價減去預算金額的80%,再乘以60%)計算每筆回扣金額,前後至少交付4次現金、合計189萬元,交付地點分別在電研所台北辦公室及梁隆星桃園老家。
很多人會問我:光憑廠商證詞,法院會採信嗎?答案是要看有沒有其他證據互相佐證。本案除了廠商業務人員的證詞外,判決理由(惟查)部分還交叉比對了通聯紀錄、會客紀錄與採購案時程,多項證據相互印證後,法院才認定犯罪事實明確。
附表一二三在講什麼?涉案採購案有多少件
判決書後附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三張表格,逐筆列出涉案的採購案編號、預算金額、底價、領款日期與回扣存放處等細節,是檢方用來拼湊出梁隆星長期、多筆收賄事證的具體佐證資料。這三張表格內容龐大,完整判決全文連結: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完整全文,這裡先整理成一張速覽表方便掌握結構:
| 附表 | 內容 | 用途 |
| 附表一 | 第一批採購案編號、預算金額、底價、金奇公司領款日期、回扣存放帳戶 | 逐筆比對回扣交付時間與得標時間的關聯 |
| 附表二 | 延續附表一格式,列出其餘採購案的預算金額、底價、領款日期、回扣存放帳戶 | 擴大呈現長期、多筆收賄事證,涵蓋更多採購案 |
| 附表三 | 每筆採購案「檢方起訴金額」與「依公式計算金額」的對照 | 驗證回扣金額計算方式是否與起訴事實一致 |
這起案子後來怎麼了?歷審時間軸
這份93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只是這起案件其中一個審級。完整歷審過程如下,各審級判決全文都可以在站內對應文章查證:
| 審級 | 案號 | 日期 | 結果 |
| 一審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08號 | 93.03.29 | 無罪 |
| 二審(本篇) |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 93.11.30 | 撤銷原判決,改判12年徒刑,沒收189萬元 |
| 三審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620號 | 94.11.24 |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
| 更一審 |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810號 | 95.04.18 | 上訴駁回,維持無罪 |
| 三審(再上訴)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號 | 96.01.04 | 案件定讞 |
證據沒有變、事實也沒有變,同一個案子卻從二審「有罪12年」翻轉成最終「無罪定讞」,這中間的落差不小。這樣的轉折,讓人很難不心裡犯嘀咕:一個案子怎麼會判得這麼大起大落?司法的量尺,一般老百姓真的看不太懂……
當時梁隆星二審被重判12年徒刑的消息一出來,震驚了不少社會大眾——一審無罪,二審卻重判12年,我個人認為,二審檢察官當時收集的證據應該是相當明確有力,法院才會做出這麼重的判決;結果案情之後又翻轉回無罪,這種判決像雲霄飛車一樣忽上忽下,實在讓人很難不對司法的公信力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值得注意的是,梁隆星二審被判12年徒刑的92、93年間,中華電信還沒有完成民營化,他當時的身分被認定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這也是本案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前提;等到最終改判無罪的更一審(95年4月),中華電信早已完成民營化(94年8月政府持股跌破50%),一家公司在同一起官司的訴訟過程中,員工的公務員身分認定前提就這樣悄悄地產生了變化。
更值得一提的是,梁隆星在案件審理期間確實羈押51天,也就是真的坐過牢,最後案件無罪定讞後,他還向國家提出冤獄賠償的申請。一段官司走了十幾年,從無罪到12年、從12年又走回無罪,中間還有51天的鐵窗生涯跟後續的冤獄賠償程序,這起案件的曲折程度,比很多社會案件都更值得記上一筆。
梁隆星案不是中華電信唯一一起採購弊案。同一時期還有中華電信研究所官員涉嫌盜賣SS7關鍵技術、協助業者圍標機房設備採購案的弊案,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長年跟企業主不當接觸的爭議也牽扯到中華電信體系,顯示這類採購弊案在中華電信體系內並非單一個案。
附錄:判決全文
本判決全文(主文、事實、理由、惟查、附錄法條全文、附表一二三、引用網址)內容龐大,這份判決在司法院網站也查不到,因此另外整理成獨立一篇完整保留:【判決全文】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完整全文(中華電信採購貪污弊案),收錄完整判決文字、3張附表與3張原文圖片,方便查證引用。
常見問題
梁隆星是誰?涉及什麼案件?
梁隆星是時任中華電信電信研究所所長,被控利用職務收取廠商回扣、洩漏採購案底標價格,讓廠商以接近底價得標,圖利特定廠商。
93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臺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梁隆星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所得財物新臺幣189萬元宣告追徵沒收。
梁隆星被判刑時是公職身分,怎麼後來又變成民營化?
梁隆星二審被判12年徒刑的92、93年間,中華電信還沒完成民營化,他的身分被認定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等到最終改判無罪的更一審(95年4月)時,中華電信已於94年8月完成民營化。這起案件橫跨的民國89到92年間,正值民進黨執政、陳水扁擔任總統。
這起案件後續的訴訟結果如何?
案件後續歷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終在更一審維持無罪,並於96年度台上字第64號確定,完整歷審時間軸可參考本篇整理。
為什麼要特別整理這份判決全文?
這份判決目前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上查不到,屬於較稀有難尋的版本,因此本站完整保留判決全文,方便有需要查證的讀者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