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自稱黃醫師學歷僅高中畢業
遭控女友無照幫打針 醫師:員工情緒性指控 | TVBS
記者 莊鎧毓 / 攝影 張旻儒 報導2020/10/17 20:56
北市一間醫美診所的醫師,經營旅館當副業,但現在離職員工出來爆料,說他私下在旅館內替客人施打玻尿酸,對此這名醫師出面駁斥,說一切都是子虛烏有,是離職員工情緒性的指控。
幾顆枕頭堆在一旁,後方好幾箱手術用手套,甚至還有針頭和一些醫美用品,不過這些照片的場景其實是在旅館裡,離職員工拍下還這樣爆料。
法籍前員工:「我為W醫師工作差不多兩年,我看到很多奇怪的事,W醫師會在旅社大廳幫顧客注射。」法國籍前員敢怒不敢言,他說來台灣工作卻碰到這種事情,讓他不知所措又怕丟了工作,甚至還有其員工爆料,連醫生的女朋友也在幫人打針。
前員工:「我在旅館裡面是主管,我們的老闆是醫生,他的女朋友我們都叫他黃醫師,他並不是醫生,他們常常在旅館裡面,做一些施打玻尿酸。」
若爆料員工說的屬實,根據醫師法第28條無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可處6個月到五年徒刑,最高開罰150萬,但負責人駁斥一切都是子虛烏有。旅館負責人W醫師:「離職員工會有一些情緒上的反應,可以理解,但這個員工情緒反應也太激烈,我是一個醫師,我的私人物品放在我的旅館,他去偷拍我不知道為什麼。」
現在兩方各說各話,負責人說若有不法行為,請前員工報警調查,而爆料人似乎也沒在怕雙方槓上。
醫師法第28條:如果無合法醫師資格,卻執行醫療業務會怎麼樣?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法條來源:醫師法)
《法院判決》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謊稱醫師無照醫美遭起訴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曄蓉
潘曄蓉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拾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復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判決主文
潘曄蓉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拾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起訴書、補充理由書所載,並補充如下:
㈠本案犯罪事實變更為:被告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卻自稱係從事醫學美容業之「黃醫師」,向證人李O娟、陳O娜、謝O緹(下均逕稱其名)招攬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侵入性治療之醫療業務。並接續於⒈108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李月娟之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3住處,為李O娟執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埋線等侵入性醫療業務並取得共新臺幣(下同)68000元之報酬。⒉108年10月11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1樓「五八會館包廂」內,為李O娟執行埋線之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8000元報酬。⒊108年10月20日至30日間某日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為謝沛緹進行施打玻尿酸之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4500元之報酬。⒋108年10月底某日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為陳O娜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等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2萬元報酬。嗣經李O娟於109年12月1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舉,而循線查悉上情。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之前某日,與從事酒店業績幹部之李X娟認識,陳O娜則係與李O娟同酒店共事之同事。潘曄蓉透過友人與李月娟、陳美娜認識時,其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為他人施作侵入人體之醫療美容行為,竟自稱係從事醫美業之「黃醫師」,並基於違反醫師法之同一集合犯意,向李月娟、陳美娜聲稱其可幫渠等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人體侵入性等美容保養項目,李月娟、陳美娜為保持良好體態,便同意由潘曄蓉為渠等臉部施作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美容醫療行為……(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違反醫師法第28條)
110年度蒞字第12405號
被 告 潘曄蓉 女 44歲
被告偵查中供述:
⑴被告對於指訴之犯行雖堅詞否認,並辯稱:係證人吳紹琥對告發人及證人陳O娜施打等語,然被告對於擔任過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員工、執行長;被告前所涉犯藥事法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32號及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705號案件起訴,當時被告有借用證人李O娜的板橋住處作為藥物寄送地址之事實,檢察官也認定被告當時是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執行長等事實,並不否認(參見109年偵字第27705號、110年度他字第598號,110年2月1日訊問筆錄,110年度他字第598號卷P21-23)。
⑵被告已承認自己無醫師執照,在證人吳紹琥醫師開之星盒青年旅館擔任主管,管理吳紹琥醫師所有事情;被告與告發人熟識,見過很多次面,並稱告發人李O娟也有在星盒青年旅館上班,並由李O娟負責旅館吧檯等語(參見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他字第598號卷P29-33)。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被 告 潘曄蓉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之前某日,與從事酒店業績幹部之李月娟認識,陳美娜則係與李美娟同酒店共事之同事。潘曄蓉透過友人與李月娟、陳美娜認識時,其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為他人施作侵入人體之醫療美容行為,竟自稱係從事醫美業之「黃醫師」,並基於違反醫師法之同一集合犯意,向李月娟、陳美娜聲稱其可幫渠等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人體侵入性等美容保養項目,李月娟、陳美娜為保持良好體態,便同意由潘曄蓉為渠等臉部施作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美容醫療行為,潘曄蓉即於(一)108年10月3日9時30分許,在李月娟之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3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替李月娟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埋線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李月娟支付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給潘曄蓉,另由潘曄蓉帶李月娟至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刷卡支付尾款62,000元;(二)108年10月11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1樓「五八會館包廂」內,為李月娟進行埋線之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並向李月娟收取8,000元之費用;(三)108年10月底,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替陳美娜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並向陳美娜收取2萬餘元之費用。嗣經李月娟、陳美娜發現潘曄蓉不具合法之醫師資格,始悉上情。(判決內容引用網址司法院網站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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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離奇!她應徵旅館房務員 卻跟老闆開房間 | 蘋果
更新時間: 2019/04/17 09:12
台北市大同區某旅館前年7月有一名女子來應徵清潔員,旅館老闆與她面試後得知女子曾從事按摩師,兩人相約隔天到南昌路旅館開房間按摩,女子事後卻控告老闆在豆漿下藥「乖乖水」迷姦她,老闆反駁女子對他「仙人跳」索12萬元,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雙方只是以2200元代價進行半套性交易,前年將女子性侵刑事告訴不起訴,女子不服氣繼續向老闆民事求償100萬元,但台北地院認為無法證明老闆有妨害性自主犯行,判求償駁回。
女子控訴,她2017年7月循報紙廣告去應徵旅館房務員,旅館老闆出來與她面試,面談過程中她提到自己曾是職業按摩師,老闆於是與她相約隔天在南昌路旅館開房間按摩,女子指控,按摩過程中她被強摸胸部、私處等部位猥褻,還遭指侵,女子說,她原本就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因此事導致她身心障礙從輕度惡化為中度,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旅館老闆則抗辯,女子早在前年就提出性侵刑事告訴,全案已被北檢不起訴,高檢署也駁回再議確定,他強調,事發當天是女子哀求自己目前沒工作、沒收入,他才同意讓女子幫他按摩,接濟女子一點錢,按摩過程中女子主動幫他「打手槍」,沒想到隔天就打電話來指控性侵,但女子在電話中一開口就急於要錢,還誇張說她發炎、流血、皰疹,他被迫到派出所與女子談和解,女子直接索討12萬元,顯見全案就是向他訛詐金錢的「仙人跳」,請求法官駁回求償。
法官審酌,北檢前年不起訴處分已認定,女子雖指控喝了旅館老闆提供的豆漿後身體不適、全身無力,疑被下藥「乖乖水」迷姦,但女子驗尿結果只有驗出咖啡因,且乖乖水喝下後應會完全昏迷,不可能還有力氣按摩,旅館監視器畫面也顯示,女子與老闆當天完事後一起離開旅館,互動正常,因此認定老闆性侵罪嫌不足不起訴,女子無法證明老闆對她有侵害性自主權行為,求償無理由,判決免賠。可上訴。
(李奕緯/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蘋果新聞網)(新聞內容引用司法院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59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35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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