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應徵旅館房務員卻跟老闆開房間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自稱黃醫師學歷僅高中畢業

遭控女友無照幫打針 醫師:員工情緒性指控 | TVBS

記者 莊鎧毓 / 攝影 張旻儒 報導2020/10/17 20:56

 

 

北市一間醫美診所的醫師,經營旅館當副業,但現在離職員工出來爆料,說他私下在旅館內替客人施打玻尿酸,對此這名醫師出面駁斥,說一切都是子虛烏有,是離職員工情緒性的指控。

 

 

幾顆枕頭堆在一旁,後方好幾箱手術用手套,甚至還有針頭和一些醫美用品,不過這些照片的場景其實是在旅館裡,離職員工拍下還這樣爆料。

 

法籍前員工:「我為W醫師工作差不多兩年,我看到很多奇怪的事,W醫師會在旅社大廳幫顧客注射。」法國籍前員敢怒不敢言,他說來台灣工作卻碰到這種事情,讓他不知所措又怕丟了工作,甚至還有其員工爆料,連醫生的女朋友也在幫人打針。

 

 

圖/TVBS

 

 

前員工:「我在旅館裡面是主管,我們的老闆是醫生,他的女朋友我們都叫他黃醫師,他並不是醫生,他們常常在旅館裡面,做一些施打玻尿酸。」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應徵旅館房務員卻跟老闆開房間

 

 

若爆料員工說的屬實,根據醫師法第28條無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可處6個月到五年徒刑,最高開罰150萬,但負責人駁斥一切都是子虛烏有。旅館負責人W醫師:「離職員工會有一些情緒上的反應,可以理解,但這個員工情緒反應也太激烈,我是一個醫師,我的私人物品放在我的旅館,他去偷拍我不知道為什麼。」

 

現在兩方各說各話,負責人說若有不法行為,請前員工報警調查,而爆料人似乎也沒在怕雙方槓上。

新聞來源:TVBS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應徵旅館房務員卻跟老闆開房間

 

 

 

醫師法第28條:如果無合法醫師資格,卻執行醫療業務會怎麼樣?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法條來源:醫師法

 

 

 

《法院判決》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謊稱醫師無照醫美遭起訴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曄蓉

潘曄蓉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拾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復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判決主文

潘曄蓉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拾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起訴書、補充理由書所載,並補充如下:

㈠本案犯罪事實變更為:被告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卻自稱係從事醫學美容業之「黃醫師」,向證人李O娟、陳O娜、謝O緹(下均逕稱其名)招攬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侵入性治療之醫療業務。並接續於⒈108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李月娟之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3住處,為李O娟執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埋線等侵入性醫療業務並取得共新臺幣(下同)68000元之報酬。⒉108年10月11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1樓「五八會館包廂」內,為李O娟執行埋線之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8000元報酬。⒊108年10月20日至30日間某日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為謝沛緹進行施打玻尿酸之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4500元之報酬。⒋108年10月底某日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為陳O娜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等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2萬元報酬。嗣經李O娟於109年12月1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舉,而循線查悉上情。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之前某日,與從事酒店業績幹部之李X娟認識,陳O娜則係與李O娟同酒店共事之同事。潘曄蓉透過友人與李月娟、陳美娜認識時,其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為他人施作侵入人體之醫療美容行為,竟自稱係從事醫美業之「黃醫師」,並基於違反醫師法之同一集合犯意,向李月娟、陳美娜聲稱其可幫渠等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人體侵入性等美容保養項目,李月娟、陳美娜為保持良好體態,便同意由潘曄蓉為渠等臉部施作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美容醫療行為……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違反醫師法第28條)

 

 

110年度蒞字第12405號

被   告 潘曄蓉 女 44歲

被告偵查中供述:

⑴被告對於指訴之犯行雖堅詞否認,並辯稱:係證人吳紹琥對告發人及證人陳O娜施打等語,然被告對於擔任過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員工、執行長;被告前所涉犯藥事法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32號及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705號案件起訴,當時被告有借用證人李O娜的板橋住處作為藥物寄送地址之事實,檢察官也認定被告當時是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執行長等事實,並不否認(參見109年偵字第27705號、110年度他字第598號,110年2月1日訊問筆錄,110年度他字第598號卷P21-23)。

 

⑵被告已承認自己無醫師執照,在證人吳紹琥醫師開之星盒青年旅館擔任主管,管理吳紹琥醫師所有事情;被告與告發人熟識,見過很多次面,並稱告發人李O娟也有在星盒青年旅館上班,並由李O娟負責旅館吧檯等語(參見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他字第598號卷P29-33)。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被   告 潘曄蓉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之前某日,與從事酒店業績幹部之李月娟認識,陳美娜則係與李美娟同酒店共事之同事。潘曄蓉透過友人與李月娟、陳美娜認識時,其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為他人施作侵入人體之醫療美容行為,竟自稱係從事醫美業之「黃醫師」,並基於違反醫師法之同一集合犯意,向李月娟、陳美娜聲稱其可幫渠等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人體侵入性等美容保養項目,李月娟、陳美娜為保持良好體態,便同意由潘曄蓉為渠等臉部施作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美容醫療行為,潘曄蓉即於(一)108年10月3日9時30分許,在李月娟之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3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替李月娟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埋線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李月娟支付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給潘曄蓉,另由潘曄蓉帶李月娟至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刷卡支付尾款62,000元;(二)108年10月11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1樓「五八會館包廂」內,為李月娟進行埋線之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並向李月娟收取8,000元之費用;(三)108年10月底,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替陳美娜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並向陳美娜收取2萬餘元之費用。嗣經李月娟、陳美娜發現潘曄蓉不具合法之醫師資格,始悉上情。判決內容引用網址司法院網站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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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離奇!她應徵旅館房務員 卻跟老闆開房間 | 蘋果

更新時間: 2019/04/17 09:12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應徵旅館房務員卻跟老闆開房間

 

台北市大同區某旅館前年7月有一名女子來應徵清潔員,旅館老闆與她面試後得知女子曾從事按摩師,兩人相約隔天到南昌路旅館開房間按摩,女子事後卻控告老闆在豆漿下藥「乖乖水」迷姦她,老闆反駁女子對他「仙人跳」索12萬元,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雙方只是以2200元代價進行半套性交易,前年將女子性侵刑事告訴不起訴,女子不服氣繼續向老闆民事求償100萬元,但台北地院認為無法證明老闆有妨害性自主犯行,判求償駁回。

 

 

女子控訴,她2017年7月循報紙廣告去應徵旅館房務員,旅館老闆出來與她面試,面談過程中她提到自己曾是職業按摩師,老闆於是與她相約隔天在南昌路旅館開房間按摩,女子指控,按摩過程中她被強摸胸部、私處等部位猥褻,還遭指侵,女子說,她原本就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因此事導致她身心障礙從輕度惡化為中度,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應徵旅館房務員卻跟老闆開房間

 

 

旅館老闆則抗辯,女子早在前年就提出性侵刑事告訴,全案已被北檢不起訴,高檢署也駁回再議確定,他強調,事發當天是女子哀求自己目前沒工作、沒收入,他才同意讓女子幫他按摩,接濟女子一點錢,按摩過程中女子主動幫他「打手槍」,沒想到隔天就打電話來指控性侵,但女子在電話中一開口就急於要錢,還誇張說她發炎、流血、皰疹,他被迫到派出所與女子談和解,女子直接索討12萬元,顯見全案就是向他訛詐金錢的「仙人跳」,請求法官駁回求償。

 

法官審酌,北檢前年不起訴處分已認定,女子雖指控喝了旅館老闆提供的豆漿後身體不適、全身無力,疑被下藥「乖乖水」迷姦,但女子驗尿結果只有驗出咖啡因,且乖乖水喝下後應會完全昏迷,不可能還有力氣按摩,旅館監視器畫面也顯示,女子與老闆當天完事後一起離開旅館,互動正常,因此認定老闆性侵罪嫌不足不起訴,女子無法證明老闆對她有侵害性自主權行為,求償無理由,判決免賠。可上訴。

(李奕緯/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蘋果新聞網(新聞內容引用司法院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59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35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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