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債權憑證是什麼?時效多久要換發?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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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債權憑證是什麼?時效多久要換發?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是什麼?

1、法院債權憑證(又稱:債權證明):法院發給債權人的證明文件。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時,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日後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時,債權人就可以用債權憑證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針對同一事件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憑證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

 

2、「執行名義」:就是法律認證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討回欠款的公文書。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必須要提出證明文件。此處的證明文件包含判決正本、公證書或本票裁定確定證明等,都是執行名義的1種。

 

2、債權人將來可以再拿這個債權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中斷時效或是受清償。

 

 

 

債權憑證有沒有時效問題?幾年要再聲請換發?

1、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2、要特別注意以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年。

 

3、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就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4、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的人,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故債權憑證1年更換1次。

以本票申請本票裁定的人,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故債權憑證3年更換1次。

其他執行名義的時效需要視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

 

 

 

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時,需要檢附哪些文件?是否以提示票據為必要?如果僅單純換發債權憑證也要提出嗎?

答:

1、若執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須提出

(1)本票裁定正本;

(2)裁定正本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

(3)本票原本。

 

2、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提出本票原本。因本票為絕對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須執有本票,始得主張該本票上所表彰之權利。

 

3、僅單純換發債權憑證,亦須提出本票原本。因債權憑證之可再執行,乃溯源於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前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取得之原執行名義,是債權人所持債權憑證乃本票裁定換發者,仍應提出本票原本。

 

 

 

 

法院要我補本票原本,但本票遺失了怎麼辦?

答:若本票遺失時,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取得除權判決後向執行法院陳報之。

 

 

執行名義遺失了怎麼辦?

答:執行名義遺失時,應向核發執行名義之原法院聲請補發。

 

 

 

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換發債權憑證是否需要繳費?

1、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當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或財產餘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債權憑證」並非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而是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勝訴判決)時,需要繳交執行費用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然後如果債務人沒錢,或是錢不夠,法院就會結案並債權人一份「債權憑證」,並且載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即可,如債權人已繳足執行費,即無庸再繳費,如未繳足,則補足費用後換發,未來債權人可拿「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向法院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2、換發債權憑證費用,若債權人當初已經繳完全部的執行費,提出債權憑證換發聲請時,就不需要再另外付錢,只要準備好相關文件就可以

 

 

 

債權憑證換發流程:換發債權憑證文件需要什麼?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下載

1、債權人準備相關文件,並向「原發債權憑證」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就可以。債權人可以親自到法院遞交,或以郵寄掛號的方式。原本的債權憑證不會變,書記官會在債權憑證上蓋章,以示延期。

 

2、換發債權憑證文件需要準備債權憑證、債權憑證附件、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

 

 

 

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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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所持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已逾15年,是否就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記載的實體請求權雖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但執行名義的執行力並不當然消滅。所 以,法院仍會受理您強制執行的聲請,不會逕予駁回聲請;但是,債務人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您的強制執行程序(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1款參照)。

 

 

 

債權人持債權憑證,欲中斷請求權時效而聲請法院換發債權憑證,應向何法院提出聲請?

所謂「換發債權憑證」,就是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因無財產而逕行聲請法院再核發債權憑證之意。故換發債權憑證的聲請,本質上就是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須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由管轄法院為之。

 

 

 

 

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後,就不足清償之債權,可否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我執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債務人提供抵押的土地後,尚有新台幣100萬元不足受償,我可否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將來再去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拍賣抵押物裁定的執行力,僅及於設定抵押的該特定標的物,如果抵押物業經法院拍賣,無論其賣得價金 是否足以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法院的執行程序即已告終結,如有不足的欠額,法院不能核發債權憑 證,債權人必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再另外聲請執行。

 

 

參考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問與答

全國法規資料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PDF下載)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權憑證之發給)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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