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新聞】醫美無照:醫美診所前執行長違法輸入禁藥遭起訴,別隨便替人收貨小心觸法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美診所前執行長違法輸入禁藥遭起訴,別隨便替人收貨小心觸法

醫美醫藥、醫療器材用品大多被衛福部列入管制,並有藥事法第22條明文規定「何謂禁藥?」簡單來說,衛福部列管的醫療器材卻未經過衛福部核准輸入的醫療器材都有可能觸犯「輸入禁藥罪」,近期因為醫美醫療器材消耗品的公司貨(衛福部核准進口)和水貨(私自從國外輸入)存在不小的價差,因此讓不少醫美業者願意挺而走險、遊走在法律邊緣,其中不乏知名醫美診所因為使用醫美水貨,遭到行政機關開罰。衛福部所列管之醫療器材,輸入時應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若未經核准,基於輸入禁藥、醫療器材之犯意,很有可能就會被視為觸犯「輸入禁藥罪

 

 

 

什麼是禁藥?藥事法第22條「禁藥」定義?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醫美診所前執行長違法輸入禁藥,當密醫無照醫美被起訴

【醫美新聞】醫美無照:醫美診所前執行長違法輸入禁藥遭起訴,別隨便替人收貨小心觸法

 

 

醫美診所前執行長幫酒女微整形 保密協議反成密醫鐵證 | 中時新聞網

曾任台北某醫美診所執行長的潘姓女子,沒有醫師資格,卻幫1名酒店小姐及其友人「微整型」,她為免違法行為曝光,還與對方簽定保密協議,沒想到雙方後來鬧翻互告,保密協議反成鐵證,台北地檢署8日依違反醫師法起訴潘女。

 

 

潘女2018年任執行長期間,借用不知情友人名義,從香港違法進口肉毒桿菌及相關醫療器材,遭台北關稽查人員查獲。潘女被起訴後,桃園地院考量她認罪,沒有前科,依輸入禁藥罪判她6月徒刑,緩刑2年,應接受法治教育課場。

 

不過,潘女沒有因此學到教訓,2019年間以優惠的價格,幫1名酒女友人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項目,雙方並簽下保密協議,酒女認為潘女技術不錯,又介紹另名友人給潘女微整形。

 

後來潘女與酒女因其他糾紛有官司,酒女氣得檢舉潘女沒有醫師資格,還替她微整形。潘女到案後雖否認犯行,但因酒女提出保密協議為證,北檢遂採信酒女及其友人的證詞,認定潘女違反醫師法,將她起訴。(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香奈兒貴婦幫酒女整形 簽保密協議反成密醫鐵證 | 蘋果新聞網

更新時間: 2021/07/08 20:14

台北一家知名醫美診所潘姓執行長沒有醫師資格,卻幫一名熟識的酒店女子及其友人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微整型,還擔心違法行為曝光,和2人簽訂保密協議,不料事後雙方因細故鬧翻,這名酒女檢舉潘女違法幫她微整型,還拿出保密協議當證據,台北地檢署今依違反《醫師法》將潘女起訴。

 

 

潘女違法已不是第一次,2018年10月她擔任台北市某時尚整形診所執行長時,違法自香港進口肉毒桿菌等醫療用品,甚至還找不知情友人代為收件,在桃園機場被台北關稽查人員發現,將潘女送辦。

 

 

法院審理時,潘女認罪,法官依《藥事法》輸入禁藥罪判潘女6月徒刑,另考量潘女犯後態度,認為她經過這次教訓,應該會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起2年,沒想到潘女似乎不像法官所想像的那樣,以後會做個乖寶寶。

 

原來潘女的男友是整形醫師,因為交際應酬認識一名酒店女子,由於潘女平時全身都穿戴香奈兒精品服飾,酒女就稱她為「香奈兒小姐」,2人熟識後,潘女告訴酒女可幫她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微整形的美容保養項目,讓她可以經濟實惠的價格長保青春美麗。

 

雙方談妥後,潘女還特地和酒女簽了一份保密協議,大意是不能對外透露任何消息,2019年10月開始,潘女就在酒女的住處或會館幫她微整形,酒女覺得潘女技術很好,甚至比正牌的醫師還優,又找了姊妹淘請潘女幫忙。

 

沒想到事後這名酒店小姐與潘女鬧翻,還被潘女提起刑事告訴,酒女吞不下這口氣,反過來檢舉潘女是密醫幫她打玻尿酸,甚至還拿出2人當初簽的保密協議當證據。潘女到案後雖然否認有當密醫幫人打玻尿酸肉毒桿菌,但檢舉人及證人指證歷歷,檢察官不採信潘女辯詞,依違反《醫師法》將她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新聞來源:蘋果新聞網

 

 

 

【醫美新聞】醫美無照:醫美診所前執行長違法輸入禁藥遭起訴,別隨便替人收貨小心觸法

 

 

法院判決 違反輸入禁藥罪: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違反輸入禁藥罪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曄蓉

選任辯護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曄蓉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潘曄蓉曾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0 樓「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執行長,明知「Botulax 100 units/Vial 」含有botulinum toxin type A成分,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經衛生福利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下稱衛福部)查 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倘若未經 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禁藥 ,且「SCULPTRA Poly-L-lactic acid 」宣稱適用於增加臉 部凹陷體積及改善皮膚凹陷情形,為藥事法所規範之醫療器材,輸入醫療器材應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未經核准,基於輸入禁藥、醫療器材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前某時 ,向不知情之友人李彥娜商借其位於新北市○○區○○街之 住處(地址詳卷),及其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XXX(號 碼詳卷)作為收件地址與聯絡電話,並以不知情之友人郭蔡雲喬英譯姓名Yui Chao Tsai 作為收件人,委託洋基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洋基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 臺北關)申報名稱為「STOCK 」、數量是「1 PCE 」之貨物 ,而以進口快遞之方式,自香港輸入含有botulinum toxin type A成分之「Botulax 100 units/Vial」藥品及「SCULPT RA Poly-L-lactic acid 」醫療器材。嗣經臺北關稽查人員 於108 年4 月29日,在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 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進口倉,發覺上開貨物涉有虛報名稱 、數量及產地等情事,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4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又被告係以同一輸入行為同時違反上開二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洋基公司人員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輸入未經衛福部許可之禁藥,損及我國藥品衛生之管理;又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有害衛福部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控管 ,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暨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學歷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旅館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 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但得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附此說明),以資懲儆。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 意,堪認歷此偵審暨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衡酌其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能記取教訓,建立法治正確觀念,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告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以期符合本案宣告緩刑之目的(若被告 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 4 款規定,得撤銷其宣告),再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觀後效。

 

四、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偽藥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且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亦可參酌),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雖非違禁物,但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健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藥品/ 醫療器材 數量
1Botulax 100 units/Vial50瓶
 2SCULPTRA Poly-L-lactic acid80件

 

 

【法院判決】違反輸入禁藥罪: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判決引用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開可搜尋查詢之內容,並附上引用來源網址,僅作整理備份學習之用。

 

 

 

 

 

110年度蒞字第12405號

被   告 潘曄蓉 女 44歲

被告偵查中供述:

⑴被告對於指訴之犯行雖堅詞否認,並辯稱:係證人吳OO對告發人及證人陳O娜施打等語,然被告對於擔任過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員工、執行長;被告前所涉犯藥事法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32號及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705號案件起訴,當時被告有借用證人李O娜的板橋住處作為藥物寄送地址之事實,檢察官也認定被告當時是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執行長等事實,並不否認(參見109年偵字第27705號、110年度他字第598號,110年2月1日訊問筆錄,110年度他字第598號卷P21-23)。

 

被告已承認自己無醫師執照,在證人吳OO醫師開之星盒青年旅館擔任主管,管理吳OO醫師所有事情;被告與告發人熟識,見過很多次面,並稱告發人李O娟也有在星盒青年旅館上班,並由李O娟負責旅館吧檯等語(參見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他字第598號卷P29-33)。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被   告 潘曄蓉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之前某日,與從事酒店業績幹部之李月娟認識,陳美娜則係與李美娟同酒店共事之同事。潘曄蓉透過友人與李月娟、陳美娜認識時,其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為他人施作侵入人體之醫療美容行為,竟自稱係從事醫美業之「黃醫師」,並基於違反醫師法之同一集合犯意,向李月娟、陳美娜聲稱其可幫渠等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人體侵入性等美容保養項目,李月娟、陳美娜為保持良好體態,便同意由潘曄蓉為渠等臉部施作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美容醫療行為,潘曄蓉即於(一)108年10月3日9時30分許,在李月娟之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3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替李月娟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埋線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李月娟支付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給潘曄蓉,另由潘曄蓉帶李月娟至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刷卡支付尾款62,000元;(二)108年10月11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1樓「五八會館包廂」內,為李月娟進行埋線之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並向李月娟收取8,000元之費用;(三)108年10月底,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替陳美娜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並向陳美娜收取2萬餘元之費用。嗣經李月娟、陳美娜發現潘曄蓉不具合法之醫師資格,始悉上情。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判決引用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開可搜尋查詢之內容,並附上引用來源網址,僅作整理備份學習之用。

 

 

 

結論:切勿貪小便宜!醫美前建議查詢是否為合格醫生

建議大家做醫美前,先上衛福部查詢一下醫生是否有合格的醫生證照,避免花大錢結果看了一位密醫,可參考這一篇【醫療】如何查詢合格的醫院、醫師與醫事人員?如何辨別真假醫生

 

 

 

法條引用

醫師法第28條:如果無合法醫師資格,卻執行醫療業務會怎麼樣?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法條來源:醫師法

 

 

 

藥事法第82條 違法輸入衛福部禁藥會怎麼樣?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 83 販賣運送偽藥或禁藥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4條  販售未經核准的醫療器材會怎麼樣?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相關新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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