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 無照醫師 吳紹琥醫師太太 吳紹琥女友潘曄蓉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無照醫師恐觸哪些刑責?醫美診所前執行長兼當密醫遭起訴判刑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自稱黃醫師實際僅高中畢業

遭控女友無照幫打針 醫師:員工情緒性指控 | TVBS新聞

記者 莊鎧毓 / 攝影 張旻儒 報導2020/10/17 20:56

 

 

北市一間醫美診所的醫師,經營旅館當副業,但現在離職員工出來爆料,說他私下在旅館內替客人施打玻尿酸,對此這名醫師出面駁斥,說一切都是子虛烏有,是離職員工情緒性的指控。

 

 

幾顆枕頭堆在一旁,後方好幾箱手術用手套,甚至還有針頭和一些醫美用品,不過這些照片的場景其實是在旅館裡,離職員工拍下還這樣爆料。

 

法籍前員工:「我為W醫師工作差不多兩年,我看到很多奇怪的事,W醫師會在旅社大廳幫顧客注射。」法國籍前員敢怒不敢言,他說來台灣工作卻碰到這種事情,讓他不知所措又怕丟了工作,甚至還有其員工爆料,連醫生的女朋友也在幫人打針。

 

 

圖/TVBS

 

 

前員工:「我在旅館裡面是主管,我們的老闆是醫生,他的女朋友我們都叫他黃醫師,他並不是醫生,他們常常在旅館裡面,做一些施打玻尿酸。」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無照醫師恐觸哪些刑責?醫美診所前執行長兼當密醫遭起訴判刑

 

 

若爆料員工說的屬實,根據醫師法第28條無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可處6個月到五年徒刑,最高開罰150萬,但負責人駁斥一切都是子虛烏有。旅館負責人W醫師:「離職員工會有一些情緒上的反應,可以理解,但這個員工情緒反應也太激烈,我是一個醫師,我的私人物品放在我的旅館,他去偷拍我不知道為什麼。」

 

現在兩方各說各話,負責人說若有不法行為,請前員工報警調查,而爆料人似乎也沒在怕雙方槓上。

新聞來源:TVBS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無照醫師恐觸哪些刑責?醫美診所前執行長兼當密醫遭起訴判刑

 

 

 

香奈兒貴婦幫酒女整形 簽保密協議反成密醫鐵證 | 蘋果新聞網

更新時間: 2021/07/08 20:14

台北一家知名醫美診所潘姓執行長沒有醫師資格,卻幫一名熟識的酒店女子及其友人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微整型,還擔心違法行為曝光,和2人簽訂保密協議,不料事後雙方因細故鬧翻,這名酒女檢舉潘女違法幫她微整型,還拿出保密協議當證據,台北地檢署今依違反《醫師法》將潘女起訴。

 

潘女違法已不是第一次,2018年10月她擔任台北市某時尚整形診所執行長時,違法自香港進口肉毒桿菌等醫療用品,甚至還找不知情友人代為收件,在桃園機場被台北關稽查人員發現,將潘女送辦。

 

法院審理時,潘女認罪,法官依《藥事法》輸入禁藥罪判潘女6月徒刑,另考量潘女犯後態度,認為她經過這次教訓,應該會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起2年,沒想到潘女似乎不像法官所想像的那樣,以後會做個乖寶寶。

 

原來潘女的男友是整形醫師,因為交際應酬認識一名酒店女子,由於潘女平時全身都穿戴香奈兒精品服飾,酒女就稱她為「香奈兒小姐」,2人熟識後,潘女告訴酒女可幫她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微整形的美容保養項目,讓她可以經濟實惠的價格長保青春美麗。

 

 

雙方談妥後,潘女還特地和酒女簽了一份保密協議,大意是不能對外透露任何消息,2019年10月開始,潘女就在酒女的住處或會館幫她微整形,酒女覺得潘女技術很好,甚至比正牌的醫師還優,又找了姊妹淘請潘女幫忙。

 

 

沒想到事後這名酒店小姐與潘女鬧翻,還被潘女提起刑事告訴,酒女吞不下這口氣,反過來檢舉潘女是密醫幫她打玻尿酸,甚至還拿出2人當初簽的保密協議當證據。潘女到案後雖然否認有當密醫幫人打玻尿酸肉毒桿菌,但檢舉人及證人指證歷歷,檢察官不採信潘女辯詞,依違反《醫師法》將她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新聞來源:蘋果新聞網

 

 

【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無照醫師恐觸哪些刑責?醫美診所前執行長兼當密醫遭起訴判刑

 

 

【法院判決】違反醫師法第28條判決: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

【法院判決】違反藥事法第82條:110年度訴字第914號、111年度訴字第706號

 

 

 

醫師法第28條:如果無合法醫師資格,卻執行醫療業務會怎麼樣?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法條來源:醫師法

 

 

 

醫師法第28-4條:如果僱用無照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會怎麼樣?

僱用無照醫師者,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得併科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醫師證書。

 

醫師法第28-4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得併科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法院判決 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 謊稱醫師無照醫美遭起訴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曄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復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判決主文

潘曄蓉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拾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起訴書、補充理由書所載,並補充如下:

㈠本案犯罪事實變更為:被告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卻自稱係從事醫學美容業之「黃醫師」,向證人李O娟、陳O娜、謝O緹(下均逕稱其名)招攬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侵入性治療之醫療業務。並接續於⒈108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李月娟之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3住處,為李O娟執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埋線等侵入性醫療業務並取得共新臺幣(下同)68000元之報酬。⒉108年10月11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1樓「五八會館包廂」內,為李O娟執行埋線之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8000元報酬。⒊108年10月20日至30日間某日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為謝沛緹進行施打玻尿酸之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4500元之報酬。⒋108年10月底某日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為陳O娜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等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2萬元報酬。嗣經李O娟於109年12月1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舉,而循線查悉上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之前某日,與從事酒店業績幹部之李X娟認識,陳O娜則係與李O娟同酒店共事之同事。潘曄蓉透過友人與李月娟、陳美娜認識時,其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為他人施作侵入人體之醫療美容行為,竟自稱係從事醫美業之「黃醫師」,並基於違反醫師法之同一集合犯意,向李月娟、陳美娜聲稱其可幫渠等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人體侵入性等美容保養項目,李月娟、陳美娜為保持良好體態,便同意由潘曄蓉為渠等臉部施作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美容醫療行為……

 

(【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違反醫師法第28條)

 

 

 

110年度蒞字第12405號

被   告 潘曄蓉 女 44歲

被告偵查中供述:

⑴被告對於指訴之犯行雖堅詞否認,並辯稱:係證人吳紹琥對告發人及證人陳O娜施打等語,然被告對於擔任過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員工、執行長;被告前所涉犯藥事法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32號及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705號案件起訴,當時被告有借用證人李O娜的板橋住處作為藥物寄送地址之事實,檢察官也認定被告當時是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執行長等事實,並不否認(參見109年偵字第27705號、110年度他字第598號,110年2月1日訊問筆錄,110年度他字第598號卷P21-23)。

 

被告已承認自己無醫師執照,在證人吳紹琥醫師開之星盒青年旅館擔任主管,管理吳紹琥醫師所有事情;被告與告發人熟識,見過很多次面,並稱告發人李O娟也有在星盒青年旅館上班,並由李O娟負責旅館吧檯等語(參見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他字第598號卷P29-33)。

 

【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432號 違反藥事法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被   告 潘曄蓉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之前某日,與從事酒店業績幹部之李月娟認識,陳美娜則係與李美娟同酒店共事之同事。潘曄蓉透過友人與李月娟、陳美娜認識時,其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為他人施作侵入人體之醫療美容行為,竟自稱係從事醫美業之「黃醫師」,並基於違反醫師法之同一集合犯意,向李月娟、陳美娜聲稱其可幫渠等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人體侵入性等美容保養項目,李月娟、陳美娜為保持良好體態,便同意由潘曄蓉為渠等臉部施作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美容醫療行為,潘曄蓉即於(一)108年10月3日9時30分許,在李月娟之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3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替李月娟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埋線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李月娟支付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給潘曄蓉,另由潘曄蓉帶李月娟至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刷卡支付尾款62,000元;(二)108年10月11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1樓「五八會館包廂」內,為李月娟進行埋線之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並向李月娟收取8,000元之費用;(三)108年10月底,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替陳美娜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並向陳美娜收取2萬餘元之費用。嗣經李月娟、陳美娜發現潘曄蓉不具合法之醫師資格,始悉上情。判決內容引用網址司法院網站

 

【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違反醫師法第28條

 

 

 

結論:切勿貪小便宜!醫美前建議查詢是否為合格醫生

建議大家做醫美前,先上衛福部醫生姓名查詢一下醫生是否有合格的醫生證照,避免花大錢結果看了一位密醫,賠錢又傷身,可參考這一篇【醫療】如何查詢合格的醫院、醫師與醫事人員?如何辨別真假醫生

 

 

另外良心建議,想要隆乳豐胸的人最好找專科是外科的醫生(但個人認為自然最好),這是來自一位醫美診所從業人員朋友的忠告,畢竟做得好稱得上是醫美,做不好根本是毀容。

 

 

 

 

 

 

以上相關新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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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違反輸入禁藥罪: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法院判決】違反藥事法第82條撤銷緩刑:111年度撤緩字第55號

【法院判決】違反藥事法第82條:110年度訴字第914號、111年度訴字第706號

【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違反醫師法第28條

【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432號 違反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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