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強制執行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哪些財產可執行?

【法律】強制執行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我不知債務人有何財產,如何查得債務人的財產?

答:可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

 

債權人亦得聲請本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惟須繳交查詢費用新台幣500元。

 

 

 

可否聲請法院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可否查到債務人現在的工作地點?債務人在國內的銀行存款帳戶?

答:

1、本院為便民,免費提供為人民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的項目為: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

2、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即可得知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或有無工作。

3、為維護金融資訊秘密,「金融帳戶開戶查系統使用管理要點」設有相關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不得據以調查債務人於國內金融帳戶開戶資料,故目前無法查詢債務人在國內的銀行存款帳戶

 

 

 

債務人哪些財產不得執行?可執行債務人哪些財產?

答:

1、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之外,其餘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2、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若債務人是公司,但現在已經倒閉了,可否對其負責人名下財產執行?

答:若債務人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得對公司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若債務人為獨資商號,則可對商號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

 

 

 

我拿到執行名義,但不知債務人的地址,怎樣可以保障我的債權?

答: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再以債務人之原地址,向清單上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同時請求法院發函准債權人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以查詢債務人最新地址。

 

 

 

法院要求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公司登記事項卡,這些資料該如何申請?

答:

1、債權人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逕向各區公所下所屬之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不限於債務人戶籍所在地及不動產財產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發給本院公函或補正通知上所載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2、公司登記事項卡部分,債權人亦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向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或台北市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是否可以聲請對債務人限制出境、拘提或管收?

答:因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處分涉及債務人人身自由之限制,故100年6月29日修正公佈之強制執行法就此定有嚴格之條件限制,並非一經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即得逕行為之,相關規定請自行參閱該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2條之1、第77條之1、第128條、第129條、第132條之2等規定。

 

 

 

法規參考來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問與答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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