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公然侮辱的「公然」要件怎麼判斷?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不起訴處分
郭佳瑋律師告勞工父親許銘堅公然侮辱、誹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不起訴處分認定「公然」要件不成立。檢察官用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證明會議室走廊不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空間,加上言論屬於抽象謾罵而非具體指摘,兩罪都不成立。這篇整理處分書全文、公然要件的判斷關鍵,以及蒐證上的實務啟示。
公然侮辱的「公然」要件怎麼判斷?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在吵什麼
「在公司走廊罵人,算不算『公然』侮辱?」這是很多職場糾紛裡常被忽略的關鍵問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不起訴處分書,就是郭佳瑋律師對員工父親許銘堅提告公然侮辱、誹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續查後,檢察官仍認定不起訴的案例。這篇跟我們之前介紹過的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14號是同一組對話、同一批人,但這次檢察官的重點不是「意見表達」,而是「公然」這個要件到底成不成立。
案件背景:人評會現場衝突
101年12月17日,許銘堅陪同女兒許雅筑到中華系統整合公司開人評會,會議室門鎖住進不去,敲門多時後才被放行,進入會議室後跟郭佳瑋等人為了「人評會要不要有工會代表列席」爭執起來,許銘堅才說出「律師當什麼律師,騙呷騙呷」「狐假虎威」「掛著羊皮的狼」等話,郭佳瑋回了一句「謝謝指教」。
為什麼檢察官認定「公然」要件不成立?
因為檢察官查出,許銘堅講這些話的地點,其實不是不特定人可以隨意進出的公開空間。公然在法律上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如果講話的場所是封閉的、人數固定可以確認、外人進不來,就不符合這個要件。
監視器畫面怎麼證明走廊不是公開空間
郭佳瑋原本主張許銘堅是在會議室外「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走廊」上罵人,但總經理陳衍霆作證說,許銘堅其實是進入會議室後才與郭佳瑋發生口角,而且案發當天的監視器畫面顯示,許銘堅一行人是先往總經理辦公室方向走、談話後才折返會議室,會議室所在的15樓是公司高層辦公處所,走廊平常沒有其他人任意進出,會議室本身還裝有電子鎖,這些都指向現場並非公然侮辱罪要求的公開場合。
| 關鍵證據 | 證明了什麼 |
|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 | 還原許銘堅一行人的實際動線,證明並非在走廊逗留罵人 |
| 總經理陳衍霆證詞 | 證明許銘堅是進入會議室後才與郭佳瑋發生口角,不是在走廊上 |
| 會議室電子鎖 | 證明會議室並非公眾得自由出入的場所 |
| 15樓辦公樓層人員進出狀況 | 證明該走廊平常無他人任意進出,非公開場合 |
什麼情況會被認定是「不特定人共見共聞」?
很多人會問我:那如果是在公司茶水間、電梯口講呢?算不算公然?答案要看那個空間平常有沒有不特定人自由進出、人數是否隨時會變動。像這個案子的會議室樓層是封閉的高層辦公區,進出人數固定、可以確認,檢察官認為這種狀態跟法律要求的「公然」不符。
「抽象謾罵」跟「具體指摘」怎麼分?
公然侮辱處罰的是抽象謾罵,誹謗處罰的是具體指摘——差別在於有沒有講出一件可以查證真假的具體事情。許銘堅講的「律師當什麼律師,騙呷騙呷」屬於抽象的負面評價,沒有指摘一件具體事實,檢察官認定這是針對郭佳瑋處理程序公正性的個人意見評論,不是事實陳述。
| 比較項目 | 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 | 誹謗(刑法第310條) |
| 言論性質 | 抽象謾罵 | 具體指摘 |
| 真假問題 | 無所謂真偽 | 需查證是否為真 |
| 散布意圖 | 不需要 | 需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
| 本案認定 | 公然要件不成立 | 無散布意圖、不成立 |
從蒐證角度看,這件案子的關鍵證據有哪些?
監視器畫面與證人證詞怎麼還原現場
這個案子能不起訴,關鍵在於證據完整:案發現場錄音譯文全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總經理陳衍霆與工會幹部洪秀龍的證詞,這些證據互相印證,才能還原對話的完整前因後果,證明許銘堅是先被具體指摘「合法掩護非法」,才回罵那些話,不是無緣無故辱罵。
誹謗罪部分為什麼也不成立
另外誹謗罪部分,檢察官認定許銘堅講這些話時,現場只有郭佳瑋、陳衍霆、陳顯龍、洪秀龍在場對話,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把這些話傳播給不在場的人知道,不符合誹謗罪要求的散布於眾之意圖,這也是本案不起訴的另一個理由。
遇到類似糾紛,蒐證上要注意什麼?
如果你是被指控公然侮辱的一方,現場錄音、監視器畫面、在場證人的證詞都很重要,能證明講話的場合到底是不是公開空間、對話的前因後果是什麼;如果你覺得自己被公然侮辱,也要留意講話的地點是否真的是不特定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合,光是「有其他人在場聽到」不等於符合「公然」要件。
附錄:不起訴處分書全文
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全文較長,另外整理成獨立一篇:【判決全文】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完整全文,收錄完整聲請意旨、事實認定與處分理由,方便查證引用。
附錄:本案所附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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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呷騙呷怎麼唸?讓周星馳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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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告人不起訴,自擬悔過書說自己寬宏大量
「當什麼律師,騙呷騙呷」、「狐假虎威」、「掛著羊皮的狼」、「這什麼律師,自己帶頭違法,欺壓勞工」
必須聲明「句句屬實、絕無虛構、與事實相符」
其實還是不懂,郭佳瑋律師連續告人不起訴、繼續告,還找其它三位律師一直告(總共四位律師),並且自擬悔過書說自己寬宏大量要和解,這是哪招啊?自己當場都說「謝謝指教」了,不是就應該「虛心受教」嗎?事後一直告人又一直要和解是怎樣啦~
(怎麼會一直告人,又一直要和解呢?重點是自擬「悔過書」還敢說自己寬宏大量,真心不懂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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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不起訴處分在講什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後,仍認定郭佳瑋對許銘堅提告的公然侮辱、誹謗罪嫌都不成立,主要理由是講話地點不符合「公然」要件,且言論屬於合理評論。
公然侮辱罪的「公然」要件是什麼意思?
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如果講話的場所是封閉、進出人數固定可以確認的空間,例如裝有電子鎖的會議室或公司高層辦公樓層,就不符合這個要件。
監視器畫面在這個案子扮演什麼角色?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證明了被告一行人的實際動線,加上會議室裝有電子鎖、樓層無他人任意進出,共同證明案發地點並非不特定人可自由進出的公開空間。
公然侮辱和誹謗有什麼不同?
公然侮辱處罰的是抽象謾罵,沒有真假問題;誹謗處罰的是具體指摘一件事實,而且需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本案被告的言論屬於抽象評論,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想散布給不在場的人知道。
遇到類似的職場言語衝突,該注意什麼?
留意講話地點是否真的是不特定人可自由進出的公開場合,並儘量保留錄音、監視器畫面或在場證人證詞,這些都是還原對話前因後果、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的關鍵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