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3號全文:公然侮辱罪合憲但範圍限縮,這樣講話才會構成犯罪
113年憲判字第3號是憲法法庭2024年對公然侮辱罪做出的重要判決,24位聲請人合併審理後,認定刑法第309條合憲,但範圍限縮在「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才成立。這篇附上判決全文,整理法院怎麼權衡表意脈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以及這個新標準對日常言語衝突的實際影響。
113年憲判字第3號在吵什麼?公然侮辱罪為什麼被告上憲法法庭
「罵人難聽話真的會被關嗎?」這是很多人吵架後最擔心的問題。113年憲判字第3號就是憲法法庭在民國113年(2024年)4月26日,針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做出的重要判決——由朱育德等24位聲請人合併審理,其中12位是因為被判公然侮辱罪定讞的一般民眾,另外12位是承辦類似案件、認為條文可能違憲的法官。
- 審查對象: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聲請人:朱育德等共24人(一般民眾+承辦法官)
- 爭點: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會不會太模糊、侵害言論自由?
這件案子跟我們之前介紹過的兩起郭佳瑋律師官司剛好可以對照著看,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14號那件是2016年的舊案,這篇則是2024年最新、拘束全國法院的憲法法庭見解。
憲法法庭怎麼判?公然侮辱罪合憲但範圍限縮
憲法法庭沒有宣告公然侮辱罪違憲,但用合憲性限縮解釋的方式,把可以處罰的範圍縮小了。簡單說:不是講了難聽話就違法,一定要符合「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而且法院還要進一步權衡這句話對名譽權的影響,以及它是否對公共事務討論有幫助、或屬於文學藝術、學術專業的表現。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判決有4件確定終局判決被廢棄發回,代表法院認為過去的判決標準太寬鬆,等於用高達百分之百的比率打回原判決,傳達出一個很明確的訊息:以後認定公然侮辱罪的門檻,只會比過去更嚴格。
怎樣才叫「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法院說,判斷這件事不能只看講了什麼難聽字眼,要看表意脈絡——包括雙方衝突的前因後果、講話的人跟被害人的關係、被害人是不是自己先挑起爭端、這句話對公共事務討論有沒有意義。同一句話,在不同情境下的法律評價可能完全不一樣。
網紅、公眾人物要承擔更大的言論責任
判決特別指出,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的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應該承擔更大的言論責任;相反地,如果被害人是自己主動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衝突,導致對方以負面語言回擊,這種情況法院會傾向從寬容忍這類回應言論。
網路言論比當場衝突更嚴重
很多人會問我:在網路上罵人跟當面吵架罵人,法律上會不會不一樣?答案是會。判決認為衝突現場的短暫言語攻擊,如果不是反覆持續的恣意謾罵,比較不容易被認定是故意貶損他人名譽;但透過網路發表或電子通訊方式散佈的侮辱言論,因為有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反而更容易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法院也提到日本2022年修法大幅提高網路侮辱罪罰則的例子做參考。
這個新標準跟舊案例差在哪?
拿我們之前介紹過的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14號來對照,那件案子當年的判斷邏輯是「意見表達 vs 事實陳述」二分法,只要屬於意見表達、合乎善意合理評論原則就不罰;113年憲判字第3號則是進一步要求法院權衡表意脈絡、名譽權受影響的程度,以及言論是否對公共事務思辯有幫助,判斷架構更細緻,對名譽權的保護也更具體。
新舊標準比較表
| 比較項目 | 舊案例見解(如105年處分書) | 113年憲判字第3號 |
| 判斷架構 | 意見表達 vs 事實陳述二分 | 表意脈絡+名譽權影響+公共利益的綜合權衡 |
| 拘役刑適用 | 未特別限制 | 宜限於情節嚴重,如網路持續散布造成累積性損害 |
| 網路言論 | 未特別區分 | 因持續性、擴散性,責任認定更嚴格 |
| 拘束效力 | 個案處分書,僅拘束該案 | 憲法法庭判決,全國法院都要遵循 |
以後遇到類似糾紛,這個新標準對你有什麼影響?
如果你是被罵的一方,現在要成立公然侮辱罪的門檻變高了,光是難聽或不舒服不夠,還要證明對方的話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如果你是講話的一方,衝突當下的情緒性發言相對安全一些,但如果是在網路上持續、反覆羞辱特定人,風險反而更高。真的發生糾紛,建議保留當時的錄音、對話紀錄或截圖,這些都是後續判斷「表意脈絡」最重要的證據。
附錄:判決全文
本判決主文6項、理由95段全文較長,另外整理成獨立一篇:【判決全文】113年憲判字第3號 公然侮辱罪案(一)完整判決文,收錄完整主文、理由與審判長、大法官名單,方便查證引用。
常見問題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在講什麼?
憲法法庭審理24位聲請人合併聲請案後,認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合憲,但處罰範圍限縮在「依個案表意脈絡,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才成立,並廢棄發回4件確定終局判決。
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變嚴格還是變寬鬆了?
整體來說門檻變高了。法院除了判斷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還要權衡言論對名譽權的影響,以及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討論、文學藝術或學術專業表現,不是講了難聽話就一律入罪。
什麼是「表意脈絡」?
指判斷一句話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不能只看字面用語,還要綜合考量雙方衝突的前因後果、表意人與被害人的關係、被害人是否自行引發爭端、事件是否涉及公共事務等具體情境。
網路上罵人跟當面罵人,法律效果會不一樣嗎?
會。判決認為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較容易被從寬認定,但透過網路或電子通訊方式散布的侮辱言論,因為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較容易被認定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這號判決會影響哪些正在進行的公然侮辱案件?
憲法法庭判決對全國法院都有拘束力,日後法院審理公然侮辱案件都必須依照本判決設定的標準(表意脈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來判斷,且本案已廢棄發回4件確定終局判決重新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