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石木欽案7:內線交易爽撈5400萬,遭撤職仍可月領18萬?判決處分過輕,警惕之效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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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石木欽案7:公權力腐敗的極端展現,石木欽內線交易爽撈5400萬,遭撤職仍可月領18萬?判決處分過輕,警惕之效嚴重不足,司法毫無公信力

石木欽案二審顯然還是判太輕,免職與撤職的差別在於,石木欽予以撤職、僅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省下一審判決原本的360萬罰款,還可每月照領18萬退養金,這要叫全民買單?法院黑手石木欽根本不配再當公務員應予免職處分、追繳不法所得,國家賦予他位高權重卻遭濫用,協助富商翁茂鐘下司法指導棋,由鏡週刊》揭發石木欽導致「銀行員之死」銀行員諸慶恩遭判有罪冤死一案,再以司法追殺諸妻與稚女之黑幕乙案,更是令人髮指,石木欽長達近20年來敗壞司法風紀,不當飲宴、股票買賣(內線交易爽撈5400萬)、介入司法…等行為,是褻瀆公權力的瀆職犯罪,更是公權力腐敗的極端表現。石木欽案件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應視為同一行為,不能逐一切割檢視、不存有逾10年的追懲時效依《法官法》第50-1條的立法意旨,應全部認定,溯及既往,以示懲戒

 

以2006年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被控向被告索賄案為例,因為在職的時候對經辦的案件上下其手,從中得財與得利,被雲林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從重判處無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罰金追繳不法所得六百廿五萬元褫奪公權終身,依規定徐維嶽也被解除檢察官職務。此案最終於2013年6月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判處徐維嶽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全案定讞。同樣為司法人員利用職權貪汙、涉犯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法官中的法官」石木欽影響層面更深更廣,兩者相比,石木欽這樣的判決顯然過輕、警惕效益嚴重不足。

 

懲戒法院對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高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品格要求反倒低於檢察官?衡量司法的那把尺到底在哪裡?石木欽位高權重、知法犯法,嚴重違反法官倫理、損害國家司法公正,如此違失情節重大還不用免職、怎樣才要免職?監察院的判決只會讓人民對國家司法極度不信任、司法改革只是個呵呵,更遑論有警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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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石木欽案懶人包:公權力腐敗的極端表現,判決處分過輕,警惕之效嚴重不足

 

 

【法律】石木欽案7:內線交易爽撈5400萬,遭撤職仍可月領18萬?判決處分過輕,警惕之效嚴重不足
石木欽案二審監察院改判撤職,僅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司法改革只是呵呵(翻拍取自中時新聞網)

 

 

《法官法》第 50條如何規定法官之懲戒處分?

《法官法》第 50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六、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七、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受第一項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職務法庭為第一項第三款之懲戒處分,關於轉任之職務應徵詢司法院之意見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懲戒處分,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為限。已給付之給與,均應予追回,並得以受懲戒法官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退休金,指受懲戒法官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或其他離職給與。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受懲戒法官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得與第四款、第五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七款之懲戒處分,以書面為之。

 

 

褫奪公權是指那些權力?

刑法總則第36條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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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 50-1 條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如何規定其退休金、退養金?

《法官法》第50-1條  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始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一、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

二、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六十。

三、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養金。

前項所指之退休金,適用前條第七項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處分者,從重處罰。

 

 

 

石木欽新聞媒體相關整理

懲戒法院下重手 石木欽遭判撤(鏡週刊)

文|劉志原    攝影|攝影組

《鏡週刊》踢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當富商翁茂鍾法律顧問,還由妻兒向翁買股大賺5,400萬元,去年懲戒法院一審僅認定石木欽有2個違失行為應懲戒,判罰薪1年共約360萬元;全案上訴後,懲戒法院今(2日)宣判,認定石木欽16個違失行為嚴重傷害人民對法官的信任,全應懲戒,重判撤職及停止任用1年,石木欽今生將無法轉任律師,1年內也不能當公務員,全案確定。

 

今懲戒法院二審宣判,認為石木欽違失行為應一體評估,從1997年石木欽開始與翁茂鍾不當往來,到2016年7月29日石木欽兒子將向翁茂鍾買的股票賣出,均視為一個行為,二審合議庭認定,石木欽長期與涉及官司的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提供翁茂鍾法律意見、打球及飲宴、買股票、告知訴訟進度等16項違失應一體評估,均未逾懲戒時效。

 

《鏡週刊》踢爆石木欽的犯行從1997年起持續了20多年,但懲戒法院去年一審認定,《法官法》的新制懲戒規定是在2012年7月6日實施,懲戒時效為10年,石木欽在2020年8月遭移送懲戒法院,往前回算10年,也就是在2010年8月以前,石木欽不管做什麼壞事,因逾10年時效,都不必被懲戒

 

對於石木欽2003年在造成銀行員之死事件的巴黎銀銀經理諸慶恩向富商翁茂鍾追債案審理期間,與翁吃吃喝喝及討論案情,還帶翁進一般人無法進入的最高法院;及1998年與翁吃飯討論案情後,以特定人方式向翁買佳和公司股票;另2003年諸慶恩遭司法追殺時,翁報明牌告知石可以買怡安公司股票,石即以妻兒名義下單,以上三大犯行,懲戒法院一審認定都已逾10年時效,雖有違失,但全部免議,都判不罰;石木欽另擔任「銀行員之死事件」審理諸慶恩案的陪席法官卻沒有迴避,這部分法他在一審獲判免懲戒。

 

至於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至高等法院院長期間,當時翁茂鍾涉及炒股等案遭查辦,翁並曾被收押及一審重判8年,二人見面討論後,石於2008年6月9日由太太以次子名義,向佳和公司實質負責人翁茂鍾,買進翁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光電股票100張。石買入股價約12元,2015年4月聯亞股價站上300元大關,石次子開始往上賣,股價2016年3月更是漲到601元,石家出售的最後一波聯亞股票是2016年7月29日,當天收盤價是509元,翁的炒股案後來改輕判4個月,以易科罰金結案,石木欽家族因賣聯亞股票的行為持續到2016年7月,在10年懲戒時效內,因此判罰薪1年。

 

監察院上訴指出,依據「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石木欽自1997年起與翁茂鍾不當往來至2017年,違失行為持續20年沒有間斷,應視為同一行為,不能逐一切割檢視,應全部認定沒逾時效,重判石木欽免職,監察院此一見解,今獲懲戒法院二審認同,二審合議庭認為,石木欽的16項違失行為應一體觀之,均應懲戒,改判石木欽撤職。

 

此案是前公懲會委員長的石木欽2014年起遭自家法官同事檢舉,指他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與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任內,與官司纏身的台南富商翁茂鍾密集往來並提供翁法律意見,並多次讓翁請客,涉嫌貪汙等重罪。台北地檢署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簽結,但應有行政不法而在2019年8月函請司法院調查,石因此請辭。(新聞出處:鏡週刊

 

 

【法律】石木欽案7:石木欽遭撤職仍每月爽領18萬,還省360萬元罰款?

 

 

能否停發石木欽月退俸18萬 懲戒法院9月2日宣判(鏡週刊)

文|劉志原    攝影|劉志原

鏡週刊踢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當富商翁茂鍾法律顧問,還由妻兒向翁買股大賺5,400萬元,去年石木欽遭判罰薪1年共約360萬元;全案上訴後,懲戒法院今(16日)辯結,監察院與司法院都認為應重判,甚至撤職以停發石的月退俸18萬餘元及追回退休金,石木欽委由律師出庭,強調是自己介紹兒子向富商翁茂鍾買股票,後來兒子自己賣股票,與他無關。

 

石木欽的委任律師李佳翰當庭指出,監院指控石木欽的違失行為,早已逾時效,不應懲戒,李佳翰說自己在1987年曾遇到法官約他週六去家中打麻將,並說會判他勝訴,李佳翰說,當年的這事是否應懲處?擔任此次審判長的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立即說,他要幫法官們澄清,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是默默耕耘,李佳翰講的不能代表法官群體。

 

監察院委任律師洪偉勝指出,石木欽一審僅遭罰俸1年,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他當庭以鏡週刊踢爆的促轉會東廠案為例,前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因此遭懲戒法院重判撤職;另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2012年趁職務之便糾纏陳姓女助理後遭免職,洪偉勝說,難道石木欽的行為沒有比法官糾纏女助理嚴重?難道懲戒法院對法官的品格要求低於對政務官的要求?

 

司法院代表陳美彤法官則說,石木欽與翁茂鍾從1997年至2017年長期往來,且未迴避審理與翁有關的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案,懲戒法院一審認為石木欽已退休,撤職及免職已無實益,司法院的立場是,如果撤職及免職,將可以剝奪石木欽去當律師的資格,甚至可以主張「不真正溯及既往」,適用新的《法官法》,追回石木欽的退休金及也不再讓他領月退俸,並非無實益。

 

石木欽因當富商法律顧問並捲入「銀行員之死事件」,雖已遭彈劾及判罰薪,但目前還是能請領每月18萬4,992元的司法官退養金至終老,若他活到90歲,共可領得逾4,439萬元,但若依監察院上訴的要求重判免職,石木欽的退養金即取消,連同之前已領走的約共約600萬元月退養金,也將一併追回,可幫國庫省下逾5,000萬元。

 

石木欽的犯行從1997年起持續了20多年,懲戒法院去年一審認定,《法官法》的新制懲戒規定是在2012年7月6日實施,懲戒時效為10年,石木欽在2020年8月遭移送懲戒法院,往前回算10年,也就是在2010年8月以前,石木欽不管做什麼壞事,因逾10年時效,都不必被懲戒。

 

對於石木欽2003年在造成銀行員之死事件的巴黎銀銀經理諸慶恩向富商翁茂鍾追債案審理期間,與翁吃吃喝喝討論案情還帶翁進一般人無法進入的最高法院;及1998年與翁吃飯討論案情後,以特定人方式向翁買佳和公司股票;另2003年諸慶恩遭司法追殺時,翁報明牌告知石可以買怡安公司股票,石即以妻兒名義下單,以上三大犯行,懲戒法院一審認定都已逾10年時效,雖有違失,但全部免議,都判不罰;石木欽另擔任「銀行員之死事件」審理諸慶恩案的陪席法官卻沒有迴避,這部分法他在一審獲判免懲戒。

 

至於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至高等法院院長期間,當時翁茂鍾涉及炒股等案遭查辦,翁並曾被收押及一審重判8年,二人見面討論後,石於2008年6月9日由太太以次子名義,向佳和公司實質負責人翁茂鍾,買進翁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光電股票100張。石買入股價約12元,2015年4月聯亞股價站上300元大關,石次子開始往上賣,股價2016年3月更是漲到601元,石家出售的最後一波聯亞股票是2016年7月29日,當天收盤價是509元,翁的炒股案後來改輕判4個月,以易科罰金結案,石木欽家族因賣聯亞股票的行為持續到2016年,在10年懲戒時效內,因此判罰薪一年。

 

監察院上訴指出,依據「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石木欽自1997年起與翁茂鍾不當往來至2017年,違失行為持續20年沒有間斷,應視為同一行為,不能逐一切割檢視,應全部認定沒逾時效,重判石木欽免職,以利取消並追回退休金;石木欽今未出庭,委請律師強調,全部的行為都已逾10年時效,全案應免議;懲戒法院今請來了法律教授詹鎮榮、張桐銳及劉如慧聽取專家意見,訂於9月2日宣判。

 

前公懲會委員長的石木欽2014年起遭自家法官同事檢舉,指他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與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任內,與官司纏身的台南富商翁茂鍾密集往來並提供翁法律意見,並多次讓翁請客,涉嫌貪汙等重罪。台北地檢署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簽結,但應有行政不法而在2019年8月函請司法院調查,石因此請辭。

 

鏡週刊隨即踢爆石木欽與家人名義向翁茂鍾買股大賺數千萬元,且還與最高法院多位庭長、法官與翁一起飲宴、打球同樂,捲入其中者,後來還升任監察委員,本刊追查發現銀行員之死事件,相關人為免除3億元債務,相互交流後,導致依法追債的銀行員諸慶恩冤死,諸慶恩的2個未成年女兒也被翁以司法追殺求償5億元

 

監察院認為石違失重大,予以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石認為司法院以不實資料對他抹黑,且提供資料給本刊報導,對本刊提告求償1,000萬元,本刊一、二審均勝訴,石另自訴司法院長許宗力等司法高層涉及誣告等罪,石已敗訴確定,另監察院彈劾此案後,也遭提告求償,日前仍審理中,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案是冤案,為他聲請再審平反,但全案已遭最高法院法院駁回。(新聞出處:鏡週刊

 

 

 

石木欽遭撤職仍每月爽領18萬 還省360萬元罰款(鏡週刊)

劉志原 2022年9月2日 週五 下午5:47

捲入司法世紀醜聞的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今(2日)遭懲戒法院重判撤職確定,但因有新舊《法官法》適用的問題,已退休的石木欽雖遭判撤法官職確定,但他卻將因此省下360萬元罰款,因一審判他罰俸1年約360萬元,二審改判撤職,如此一來石木欽雖面子難看,但360萬元免罰,至於是否用新的《法官法》剝奪石木欽的每月18萬餘元退休俸,懲戒法院認為權責在司法院;司法院對此仍在研究中。

 

石木欽因當富商法律顧問並捲入「銀行員之死事件」,鏡週刊2019年踢爆石木欽司法權貴集團,揭發他們長達20餘年互利共生集團,集團成員升官發財,向富商翁茂鍾買股票、收襯衫,然後犯罪不必坐牢,欠債不用還錢還用司法追殺依法行使3億元債權的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及諸家人

 

捲入此案的司法官、公務員雖一一現形,但遭冤判有罪而死的諸慶恩,至今無法平反,石木欽雖已遭彈劾及判罰薪,但目前還是能請領每月18萬4,992元的司法官退養金至終老,若他活到90歲,共可領得逾4,439萬元,在宣判前,石木欽已領走了600餘萬元退休金。

 

鏡週刊2019年踢爆石木欽當富商翁茂鍾法律顧問,並由家人名義向翁茂鍾買聯亞光電股票大賺5,400萬元後,司法院內部曾討論,若石木欽遭撤職或免職,司法院可否依2019年新修訂的《法官法》第50條之1剝奪石木欽的退休退養金,但司法院內部意見分歧,有人認為新《法官法》有「不真正溯及既往」的適用,也就是說,石木欽若遭判撤職或免職,司法院可以依新法剝奪石木欽的退休退養金,可以幫國庫省下逾5,000萬元。

 

但也有司法院官員認為,在「法律從輕從新」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石木欽的違失行為是發生在2019年新修訂的《法官法》實施前,因此石木欽再怎麼可惡、再怎麼被重判,也還是要讓他月領18萬餘元到終老,否則即會有違憲的問題;對此,不少司法官認為,在黨產條例大法官解釋案中,即曾提到在《憲法》重大公益下,可以制定溯及既往法律,另在年金改革中也是認定適用「不真正溯及既往」,石木欽案也應適用,不然一定會被罵官官相護,也起不了警惕作用。

 

石木欽案重創司法,司法院對此案態度至今低調,遭司法追殺而死的諸慶恩雖獲最高檢聲請審啟動平反程序,但法院仍是不讓此案再審,雖然高檢署已認錯,坦承諸慶恩案是冤案,但諸慶恩至今無法獲得改判無罪,石木欽今遭判重判免職,有司法官向本刊表示,若司法院最終認定石木欽不適用新的《法官法》的,仍讓他爽領每月退養金18萬餘元至終老,只能說太神奇,也有司法官告訴本刊,石木欽今遭撤職,已是讓石木欽身敗名裂。(新聞出處:鏡週刊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批評二審判決因人設事。(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批評二審判決因人設事。(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二審變更見解改判撤職 石木欽轟「因人設事」(自由時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2022/09/02 19:16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2日首度以德國的「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加重改判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撤職,停止任用1年。石木欽得知後表示,依照過去的一貫見解,超過10年追懲時效的行為,都不應納入懲戒,二審以偏蓋全,因人設事,讓他深感遺憾。

 

石木欽指出,依懲戒法院一慣的見解,對於超過10年時效懲戒權的行使期間,都不納入懲戒(懲戒法院110年度澄字第13號判決、110年度澄字第5號判決),但二審此次判決,僅憑片段主觀記載的筆記本,就以偏概全的將他從1997年到2007年間、已經超過10年的行為,都認定應受量處的依據,並以2011年才通過的法官法來懲戒他。

 

石木欽批評,此判決完全失去懲戒權行使規定的意義,也違反信賴保護,這是一個「因人設事」的判決,他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二審判決指出,石木欽的違失行雖然橫跨舊公懲法、舊法官法時期,長達20幾年,但均根源於與翁茂鍾交往,並與翁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案件相關,具有關連性,自應合併觀察,且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2016年7月29日)為判斷基點,綜合評價16個違失行為後,判處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石木欽懲戒案改判撤職並停用 司改會:贊同!樹立典範(ETtoday新聞雲)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涉及不當飲宴,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改判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對於懲戒法院的見解,民間司改會隨即發表聲明表示贊同,認為本案採用「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殊值認同,並希望以同一標準,審理其他司法官的違失案件。

 

以下為民間司改會聲明全文:

今日懲戒法院就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案件(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認為本案具「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且撤銷原審判決,並處以石木欽撤職處分,本會發表聲明如下:

 

懲戒法院認定被懲戒人石木欽近20年來之不當飲宴、股票買賣等行為,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並願綜合考量石木欽近20年來敗壞司法風紀之程度,改處以石木欽撤職之處分,本會認為,本案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之典範,殊值贊同:

 

按民國(下同)101年7月6日施行之法官法規定:「法官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已逾5年者,不得為罰款或申誡之懲戒。」然而,所謂「行為終了之日」,應以受懲戒人整體之違失行為而定,尚不應割裂適用各行為終了之時間點,此亦為本案審理時,多數學者建議應採納之「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且該原則向來亦受懲戒法院採用【參懲戒法院109年度懲字第2號(懲戒吳振富前法官案)、109年度懲字第6號(懲戒柯承益前法官案)、109年度再字第2143號(懲戒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天欽案)、110年度清字第40號判決(懲戒交通部前工程員魏士翔案)】。

 

而此次懲戒法院願採納以往見解及學者之建議,將石木欽近20年來之違失行為,作一體性之認定及法規適用,且綜合考量後,認為應處以石木欽撤職之處分,本會認為,此判決顯已向社會大眾彰顯我國司法系統勇於認錯及改正之精神,亦將成為日後懲戒法官之典範案例,就判決理由及撤職之結果,本會皆敬表贊同。但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一年,該處分仍然過輕,不足做為其他法官、檢察官之表率,實應處以更重處分,始能收警惕之效

 

本會呼籲,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

自108年起,監察院陸續彈劾石木欽、羅榮乾、鄭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法官,且皆於懲戒法院審理中,本會呼籲,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嚴加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並應綜 合評估其他法官長年之違失行為後,處以違紀法官最適切之處分,以杜本案對司法信譽造成之傷害。(新聞出處:ETtoday新聞雲

 

 

 

石木欽案改判撤職 司改會:處分應該更重(芋傳媒)

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今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 1 年確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判決認定適用「違失行為一體性」,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但處分應該更重。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 2012 年 7 月 6 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職務法庭二審今天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 1 年。全案確定。

 

司改會指出,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近 20 年來的不當飲宴、股票買賣等行為,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的適用,並願綜合考量石木欽近 20 年來敗壞司法風紀程度,改處以石木欽撤職處分,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殊值贊同。司改會認為,此判決顯已向社會大眾彰顯司法系統勇於認錯及改正的精神,也將成為日後懲戒法官的典範案例,就判決理由及撤職的結果,司改會皆敬表贊同。

司改會表示,但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1年,該處分仍然過輕,不足做為其他法官、檢察官的表率,實應處以更重處分,始能收警惕之效

 

司改會指出,自 2019 年起,監察院陸續彈劾石木欽、羅榮乾、鄭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法官,且皆於懲戒法院審理中,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嚴加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並應綜合評估其他法官長年的違失行為後,處以違紀法官最適切的處分,杜絕本案對司法信譽造成的傷害。(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新聞出處:芋傳媒

 

 

 

石木欽退休退養金是否減少60% 司法院研究中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今天判決撤職,停止任用1年確定。對於石木欽的退休退養金是否依修正後法官法規定,減少60%,司法院目前仍有不同意見,正在研究中。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民國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今天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石木欽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自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職務退休,接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已改制懲戒法院)為特任官,並於109年9月16日辭職。媒體日前報導石木欽每月領取18萬餘元退養金。相關機關以事涉個人隱私,不願證實。法界人士表示,依法官法第50-1條規定,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才受到處分確定者,應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其中,被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被撤職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60%;被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應自始剝奪其退養金。

 

法界人士表示,部分司法院官員認為,懲戒法院依修正前的法官法判決石木欽撤職確定,並未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後的法官法,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不應依修正後的法官法,減少石木欽退休金及退養金60%。不過,也有官員指出,法官法第50-1條的立法意旨,是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採「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仍可依法減少石木欽的退休退養金。其中一派認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提及可溯及既往的對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與懲戒案件不同,不能一體適用。

不過,另一派則認為,法官涉犯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程度不輸一般公務員涉貪污等罪,應該依法官法50-1條的立法意旨,溯及既往。雙方意見仍未有定論。(編輯:張銘坤)(新聞出處:yahoo!新聞

 

 

 

 

1位銀行員之死…揭開司法最黑暗的一幕!監察院「石木欽案」真相完整披露(今週刊)

一位銀行員之死,看出司法黑暗的一面!在監察院報告所指向的情節中,富商、調查官、法官捲入,負責追債的銀行員從無罪之身,變成有罪之人、抑鬱而終,至今仍是有罪之身,他的故事,是台灣司法最大的諷刺,卻也是雨過天青的機會。

 

「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2003年8月14日,最高法院這麼說明一起偽造文書案件的判決理由。或許是僅一頁長的判決書中沒有任何勁爆內容,也可能因為被告只是個平凡的銀行經理,總之這起案件,當年並未引起太多關注。

 

這位英年早逝的銀行經理,也是最高法院判決書裡的被告,名叫諸慶恩。這場糾纏著他直到生命最後一刻的司法訴訟案,必須回溯到1995年。當年4月6日,翁茂鍾擔任總經理的怡華公司財務副總經理吳仙富,對諸慶恩任職的百利銀行(現法國巴黎銀行),交付董事會協議文件、議事錄、一張面額1000萬美元的本票與授權書,以便怡華與百利銀行進行遠期外匯與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1997年7月,怡華的11筆外幣選擇權交易產生巨額虧損,造成逾769萬美元的損失,百利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怡華兩年前開出的本票,但怡華否認授權上述交易,雙方因此就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對簿公堂。這起雙方各執一詞的訴訟案,在隔年3月3日、台北地院言詞辯論終結當天,出現戲劇性發展。關鍵人物吳仙富向台南地檢署自首,供稱是自己偽造本票與交易憑證,並非獲得公司授權交易。6天後,台北地院簡易庭判決怡華勝訴,本票債權不存在。

 

 

翁茂鍾為甩千萬美元債務走險棋? 筆記揭百利案約談前商討「自首」一事

但根據監察院調查,百利銀行曾在1996年5月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結算的18萬美元匯入怡華公司帳戶,怡華又將這筆錢轉為新台幣;1997年4、5月間,怡華也兩度匯款至百利銀行供外匯選擇權交易扣款之帳戶,監委因此推測,「吳仙富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情事,翁茂鍾早已知情。」

 

監委進一步比對翁茂鍾的筆記本內容後發現,當怡華與百利銀行進入司法攻防以後,翁茂鍾就密集和時任最高法院法官的石木欽「討論百利案」;1998年2月27日更清楚寫下「3月3日法官將約談吳仙富,律師建議其於3月2日自首」,3月3日又記載「吳仙富家,和其家人討論自首和下午開庭事」,懷疑吳仙富自首是出於翁茂鍾「誘勸」。

 

畢竟,只要本票是「偽造」,就能讓怡華這張本票的債權「不存在」,怡華也就能甩開千萬美元的債務

 

1997年7月28日,是諸慶恩捲入這場改變他一生的追債案起點。當天,台北地院核准百利銀行強制執行怡華開立的1000萬美元本票,並裁定百利銀行須提出1億4000萬元新台幣,作為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的擔保百利銀行當時可以申購其他銀行的定存單,出具1億4000萬元擔保,但為了降低銀行成本,諸慶恩事前徵詢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周麗珠,是否可購買自家銀行發行、無記名可轉讓的定存單代替。得到肯定意見後,他指示下屬填製14張面額各1000萬元的定存單,交由負責存放款及可轉讓定期存單交割、清算業務的協理宋彪核決,並將這1億4000萬元提至台南地院作為擔保。諸慶恩可能作夢也想不到,這個完全以公司利益出發、且徵詢律師意見後所採取的行動,將成為他遭到司法追殺的關鍵證據。

 

根據當年判決書,諸慶恩辯稱,填製定存單提供法院擔保前,曾詢問法律意見,且製作時都據實記載買、賣過程,沒有損害銀行作業正確性的意圖;但法官痛批,銀行沒實際收受存款,就發行轉讓定存單,「交易單的真實性無以確保,對於交易相對人的保護亦將蕩然無存,甚而影響金融秩序,豈係法所容許?」

 

二審有罪判決後,檢方與諸慶恩都將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但不到40歲的諸慶恩,在2003年5月、二審有罪判決後13個月,因心臟病突發身亡,最高法院依法不受理這起上訴案。

 

基層憤慨前輩不避嫌 痛陳「應驗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對此種種情節,監委在報告中沉痛地說:「諸慶恩時值30多歲壯年,於第二審審理時死亡,附帶民事訴訟由其2位稚女承受訴訟境況特殊石木欽身為最高法院法官,怎能不顧慮於本案評議時若遇到關係人翁茂鍾本案上訴案件,是否會有困擾或為難之處,若被揭露時是否會遭社會大眾質疑司法公正性?卻仍一再與翁茂鍾見面,評議時亦未自行迴避,一如往常參與審判,未避免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的行為,監院實在難以認同。」

 

不只監院難認同,不少基層法官亦感憤慨;一位基層法官表示,「平常讓我們敬重的法界前輩,卻不避嫌地和案件當事人飲宴、球敘,令人震驚且難過。」他認為,監察院揭露的情節,「正應驗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句話,人民該如何相信司法?(新聞出處:今周刊

 

 

 

第二十屆卓越新聞獎【真相與勇氣追擊之路】資深司法記者團隊六年不懈調查 揭台灣史上最大司法黑幕(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2022-07-21記者何蕙安/報導

「勇氣與真相追擊之路」——這是甫落幕的2022年調查報導與事實查核工作坊的主題,也是2021年調查報導獎得主、鏡週刊資深司法記者劉志原、林俊宏,以及調查組副總吳明儀三人過去三年多來的真實寫照。

2019年中秋,從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爆出辭職為起點,劉志原、林俊宏與吳明儀一點一滴的揭開富商與司法權貴互利共生、逍遙法外超過20年的惡行與醜聞,記錄下年輕銀行員諸慶恩因此負罪蒙冤、家破人亡的悲傷故事。7月17日,在卓越新聞基金會與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合辦的工作坊上,調查團隊之一的劉志原第一次向外界娓娓道來得獎作品「石木欽案及銀行員之死事件」的調查幕後。

 

在90分鐘的座談中,劉志原回首過去三年多來的漫漫長路與掙扎,曲折過程宛如電影情節:包括第一篇報導刊出後就被吿誹謗與洩密、求償千萬,司法界排山倒海的批判、律師倒戈、收案監委包庇等重重無形與有形的阻力;直到監察院與行政院宣布重啟調查,以及獲得卓越新聞獎的肯定,讓三人終於可以喘一口氣,也有勇氣繼續寫下去。

 

「在這過程中,我們看到黑暗,看到失望;」劉志原回憶,「但也看到光,看到希望。」

 

 

潛水三年 等待適當時機發布

故事要從2016年開始。鏡週刊才剛創刊不久。吳明儀接到「司法高層涉貪」的情報,與劉志原與林俊宏展開調查。但因為涉及層級極高,調查過程不是很順利,就連消息來源也認為「時機未到」;吳明儀等人按兵不動,在檯面下搜集資料與證據。潛伏了兩年多,時機終於來到:2019年9月11日,故事的主角、時任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爆出請辭。劉志原團隊眼見媒體已經報導,必須馬上採取行動。當天下午,林俊宏帶了初步過濾、可能參與官商勾結的法界名單,跟熟知內情的消息來源見面,由後者協助確認他們過濾,並且看到了許多關鍵資料。

 

兩天後的中秋節,關於石木欽的第一篇報導問世,獨家揭露石木欽擔任南部紡織業者翁茂鍾的法律顧問長達20年、涉嫌關說與當財團門神而遭查辦;還有石木欽涉嫌內線交易,以100萬元向翁買股票、獲利5000萬元的「法界巴非特」的事蹟。

 

 

隻身對抗司法界大老 壓力排山倒海而來

「這篇報導出來『炸鍋』,但卻是炸向我們。」劉志原回憶,報導出來的第一年,日子很不好過。由於石木欽是在司法界桃李滿天下、極受尊敬的前輩,報導一出,四面八方的批評全湧了進來,包括有一、二十年交情的法界朋友,也指責報導傷害司法界大老的一生清譽。他指出,事實上,關於石木欽「不乾淨」的傳聞不斷,司法界內部不斷有正義之士發聲,但無疾而終。例如:2014年有多名法官的檢舉信鉅細彌遺的提到石木欽的惡行,但因為石木欽的輩份太高,檢舉信最終被當作「黑函」——石木欽甚至之後還順利當選高等法院院長。

 

「大家說我們沒有查證——我們當然有多方查證… 這些人名與地點都是真的,我們是掰不出來這些故事的。」劉志原透露,由於案子層級實在太高,他們儘管找到了七分事實,但只寫出了三分——即便如此,後續效應仍極為巨大,且不留情的射向他們。不只是被言語批評,調查團隊也受到了司法的追擊。石木欽立刻委由律師開記者會反擊,宣稱自己股票是長期持有、法官也需要朋友等等,並控告劉志原、林俊宏,以及鏡週刊社長裴偉,求償1000萬元,要求登報道歉。

 

「好多人都在指責我們,好像我們跟全世界都不一樣。」劉志原引述他喜歡的五月天歌曲「倔強」歌詞,「當我跟世界不一樣,那就讓我不一樣… 我們能做的就是繼續寫,相信總有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天。」

 

 

悲傷的銀行員之死 調查中浮出檯面

儘管案件爆發後,司法院發出聲明表示「痛心遺憾」,但卻沒有太多的動作。與此同時,石木欽的案件也進到了監察院。劉志原團隊一邊應對法律戰,一邊也馬不停蹄地搜集資料,準備第二篇稿子——計畫在石木欽被彈劾的一刻發布。

 

此時,三人的資料庫裡已經有愈來愈多涉入其中的人名,當他們進一步去比對這些司法官十多年的歷程,發現了許多驚人巧合,富商翁茂鍾的名字或關係網一再又一再的出現在判決書或起訴書之中,而不管是什麼案子,結果都是對翁茂鍾有利

 

在眾多判決書類之中,他們注意到了已經不在人世的、前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的故事。

 

2003年,諸慶恩代替銀行追討負債的債權,但最後不只沒追到錢,甚至被判有罪。抑鬱的諸慶恩英年早逝後,翁茂鍾還繼續向諸慶恩的兩個幼子求償5億元。儘管是十多年的事了,諸慶恩的故事仍深深擊中了劉志原。

 

「我父親過世的時候,我38歲;而諸慶恩過世的時候約是36歲。」他想像著諸妻忍著喪夫之痛,還得面對來自富商的司法追殺;而與此同時,富商則在跟相關司法人員吃飯、打高爾夫球,把餐廳與高爾夫球場當作法庭,享盡司法特權。

劉志原決定要寫諸慶恩的故事,而且要當作第二篇報導的重點之一。

 

在準備諸慶恩的故事時,劉志原、林俊宏等人也在現實世界裡奮戰。2020年6月,監察令人失望的以7比4的結果否決彈劾石木欽,意味著調查資料不會公開(事後受理的監委方萬富被揭露也在富商官方勾結的網絡之中);隨後,審理兩人的1000萬元官司的法官突然被調走,一切又必須從頭再來,連律師都突然倒戈,明示「官司要輸了」。

人生如戲。在彈劾案遭否決、案子彷彿陷入最深層的黑暗的一個多月後,監察院改組。新任的監察院長陳菊率領監察委員重新檢視石木欽案,在監委王美玉的重新提案下,石木欽案這次是以12比0通過。

 

 

峰迴路轉 新改組監院重啟調查 輿論轉向 

2020年9月9日,距離第一篇報導將近一年,以監委、司法官與警界高官護航包庇,以及銀行員之死故事作為封面的鏡週刊出刊了。對劉志原團隊來說,這一次、也是第一次,風稍微吹向了令人欣慰的方向。同年12月底,陳菊與監委王美玉在行政院報告石木欽案與銀行元之死,陳述外商收不回3億債權、銀行經理英年早逝等司法不公的紀錄,將會影響台灣的國際商譽與清廉指數。當場,法務部長蔡清祥嚴詞譴責,而行政院長蘇貞昌也痛批相關人員「知法犯法」,要求徹查。

事即至此,劉志原說,在一年多的煎熬後,他們終於可以睡個好覺。

2021年1月6日,鏡週刊趁勢再發布爆炸性的第三篇調查報導,這篇報導根據的是一個同樣不放棄揭弊的司法官取得的27本富商筆記本的資料,揭露圍繞著翁茂鍾的互利共生的權貴集團,這群司法警調高官——報導稱之為「石木欽們」,超過200多人,涉嫌向富商買股、收襯衫等禮物,幫忙翁茂鍾「喬事」,是台灣史上最大的司法醜聞。

劉志原終於等到他期盼的影響力:媒體、政論節目積極討論、批評政府的不作為,要求政府重視此案,「深水炸彈這一次終於炸到了對的方向。」他說。

 

 

報導提供觀點與問題 但解鈴仍須繫鈴人

在過去一年多,捷報不斷:從1月宣布重啟調查、最高法院院長公開道歉,3月高檢署認錯,表示當年起訴諸慶恩是冤枉的,要申請再審。到了4月1日,翁茂鍾遭到台南檢調偵查,劉志原與攝影記者特地趕到了台南地檢署,等了一天一夜,拍下翁茂鍾被收押的獨家照片,應證「不信公理喚不回」的警世之語。劉志原與林俊宏、吳明儀三人持續的報導、追蹤石木欽諸慶恩案。直至今日,已陸續發布了9篇紙本、7則影音,以及超過100則網路新聞。

 

但諸慶恩案只要一天沒有平反,對劉志原來說就是沒有結束。

 

「報導是提供觀點與問題,但解鈴仍須繫鈴人,後續仍須要有公權力的政府來採取行動,包括面對過去的錯誤,以及防範未來再度犯錯。」劉志原指的是冤死的諸慶恩與被牽連的諸家人。他看到台灣現行的法律對於已經過世的冤罪者極為不利,很難平反與重獲清白。

 

不只是寫報導,過程中,他也試圖帶著一些報導沒有發布過、司法院也可能沒有掌握的資料,去找司法高層,督促他們修法。他陸續跟三個司法界的「超級高層」面對面溝通,但得到的答案都是消極。

 

身為記者的他們還能做什麼呢?就是繼續寫下去,劉志原說。

 

他想到諸慶恩過世的時候太年輕,沒有機會與孩子一起拍照,在223期的鏡週刊,他們經過諸家家屬同意,以繪圖合成的方式,製作了一張模擬的全家福,報導諸慶恩妻子的血淚手札。

 

日前,最高法院裁定不准再審諸慶恩的案子,也駁回抗告確定。外界關注新任檢察總長是否另提非常上訴,以及不利過世被告平冤的《刑事訴訟法》是否有修法的可能

 

 

走過阻力重重的真相與勇氣的追擊之路

一路走來,劉志原、林俊宏與吳明儀等記者,肩負了旁人難以想像的龐大壓力。是什麼支撐調查團隊堅持揭開台灣司法界最黑暗的一頁?劉志原說,原因無他。

 

為了活下去。我們想要有尊嚴的活下去。

 

他說,一旦官司敗訴,除了龐大的求償金,被貼上「亂寫」標籤的他們也將無法在新聞界存活下去。劉志原也不斷感謝鏡週刊社長裴偉的支持,把他們的調查報導放在頭版,花大錢請律師。

作為文字記者,劉志原不是很習慣站在鏡頭前,也不習慣看到自己成為故事的主角。但為了這場分享,他在過去一個月一再的練習,希望可以把這個故事說得更好,讓更多人感同身受。

當天,他帶了十本收錄全系列調查報導的週刊雜誌,送給現場與會者,甚至承諾自掏腰包把雜誌寄給大家,只希望他筆下的不公不義能被更多人看到,有更多人一起「集氣」,讓這件事往好的方向前進。

記者,也是一個有機會接觸到雲端與特權的職業。而劉志原相信,愈有影響力,就應該愈虛懷若谷。他鼓勵其他有意從事新聞業的人認清自己、謹守「讀者的耳目」的身份——報導只能反映事實、適時提供見解,不要迷失在權力與金錢的絢麗之中。

 

「如果你現在或是將來是個有權力的人、可以肩負更大責任的人,想一下諸慶恩的事;看到不公不義的事,不要默默地走開,不要加入他們。」

 

劉志原說:「因為我們是記者。」

 

 

 

 

對於鏡週刊努力追查石木欽案,個人感到很感動,過程中承受的壓力可想而知,國外一些有關於記者努力追查真相的電影,例如:電影【告密者】Kill the Messenger、電影【揭密風暴】Whistle Blower電影【私人戰爭】 A Private War、電影【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A Taxi Driver…等等,皆是描寫關於記者勇於揭發黑幕、堅持新聞公正性及事實真相傳達給大眾,台灣也有這樣毅力和勇氣追查報導的記者,鏡週刊劉志原與林俊宏、吳明儀等三人獲得第二十屆卓越新聞獎調查報導獎實至名歸。

 

 

 

石木欽改判撤職 其他關連案件,本會將持續監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今日懲戒法院就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案件(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認為本案具「違失行為一體 性」原則之適用,且撤銷原審判決,並處以石木欽撤職處分,本會發表聲明如下:

1、懲戒法院認定被懲戒人石木欽近20年來之不當飲宴、股票買賣等行為,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並願綜合考量石木欽近20年來敗壞司法風紀之程度,改處以石木欽撤職之處分,本會認為,本 案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之典範,殊值贊同:

按民國(下同)101年7月6日施行之法官法規定:「法官應受懲戒 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已逾5年者,不得為罰款或申誡之懲戒。」然而,所謂「行為終了之日」,應以受懲戒人整體之違失行為而定,尚不應割裂適用各行為終 了之時間點,此亦為本案審理時,多數學者建議應採納之「違失行為 一體性」原則,且該原則向來亦受懲戒法院採用【參懲戒法院109年度懲字第2號(懲戒吳振富前法官案)、109年度懲字第6號(懲戒柯 承益前法官案)、109年度再字第2143號(懲戒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張天欽案)、110年度清字第40號判決(懲戒交通部前工程 員魏士翔案)】

 

而此次懲戒法院願採納以往見解及學者之建議,將石木欽近20 年來之違失行為,作一體性之認定及法規適用,且綜合考量後,認為應處以石木欽撤職之處分,本會認為,此判決顯已向社會大眾彰顯我國司法系統勇於認錯及改正之精神,亦將成為日後懲戒法官之典範案 例,就判決理由及撤職之結果,本會皆敬表贊同。但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一年,該處分仍然過輕,不足做為其他法 官、檢察官之表率,實應處以更重處分,始能收警惕之效

 

2、本會呼籲,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

自108年起,監察院陸續彈劾石木欽、羅榮乾、鄭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法官,且皆於懲戒法院審理中,本會呼籲,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嚴加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並應綜 合評估其他法官長年之違失行為後,處以違紀法官最適切之處分,以 杜本案對司法信譽造成之傷害。(文章出處:財團法人民間改革基金會

 

 

 

 

 

石木欽懲戒案多因時效不予懲戒 僅因違規買賣股票判罰款(ETODAY新聞雲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2021年12月24日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涉及不當飲宴、買賣股票等相關案件,24日遭職務法庭判決罰款1年月俸。職務法庭僅認定他在2008年間透過妻兒名義購買的股票,直到2015年間才賣出,期間剛好遇到當事人案件於法院審理期間,因此違法。至於其他行為,大多罹於10年追懲時效,因此不予議處。在司法院的調查中,認為石木欽於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之期間(分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涉嫌與富商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

 

而全案經過職務法庭調查後,認為石木欽在2008年間,由他的妻子透過兒子名義購買佳和集團旗下聯亞光電未上市股票100張,一直到2015、2016年間陸續賣出。期間剛好遇到翁茂鍾因涉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這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法官社交理財處理事項》相關規定,情節重大,予以懲戒。另外職務法庭補充,因石木欽的行為適用於舊《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依照舊法規定,若是對他處以最重的撤職或免職,都有違比例原則;另外新法中規定的免除法官職務轉任他職、剝奪退休金退養金等處分,石木欽都不適用。最後合議庭綜合相關因素後,在適用法規懲戒處分有限的情形下,僅能對此買賣股票的違失行為,處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罰款月俸1年。據了解,石木欽退休前月俸29萬餘元,罰款月俸1年約罰款354萬餘元。

 

此外,懲戒法庭也查出,石木欽從1997年起有6次與翁茂鍾飲宴並談及相關案件、2次進高等法院談相關案件,1999年間買賣佳和公司股票,2003年到2007年買賣怡安公司股票獲利行為,這幾項行為都因為超過10年追懲時效,故不予議處。最後職務法庭也指出,石木欽與翁茂鍾為相識數十年的老友,期間有許多餐敘、球敘的機會,合議庭法官認為查無實證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事,不併入懲戒(文章出處:ETODAY新聞雲》、《PTT

 

 

 

以上相關新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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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與石木標是兄弟嗎?

附帶一提,高等法院前院長石木欽跟前中華電信總經理石木標,不止名字只差一個字,連外表都長超像的呢!

(如果有幸跟中華電信打官司的人,對於判決結果覺得很詭異、很奇怪,也不用太驚訝……呵!人在做、天在看!)

 

【法律】法院黑手前高等法院「石木欽案」新聞整理:買股炒股逼死銀行員,司法最黑暗的一面、呼籲受害者訴請法院應受理再審!抗議司法不公!

【法律】法院黑手前高等法院「石木欽案」新聞整理:買股炒股逼死銀行員,司法最黑暗的一面、呼籲受害者訴請法院應受理再審!抗議司法不公!

(翻拍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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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石木欽案6 | 高等法院院長醜聞和富商不當宴飲、股票內線交易僅輕判罰薪一年?司法淪喪,國家威信蕩然無存

 

【法律】石木欽案7:石木欽內線交易爽撈5400萬,遭撤職仍每月爽領18萬,省下360萬元罰款?判決處分過輕,警惕之效不足

 

【法律】石木欽案懶人包:公權力腐敗的極端表現,判決處分過輕,警惕之效嚴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