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石木欽案懶人包
石木欽案二審顯然還是判太輕,免職與撤職的差別在於,石木欽予以撤職、僅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省下一審判決原本的360萬罰款,還可每月照領18萬退養金,這要叫全民買單?法院黑手石木欽根本不配再當公務員,應予免職處分、追繳不法所得,國家賦予他位高權重卻遭濫用,協助富商翁茂鐘下司法指導棋,由《鏡週刊》揭發石木欽導致「銀行員之死」銀行員諸慶恩遭判有罪冤死一案,再以司法追殺諸妻與稚女之黑幕乙案,更是令人髮指。
石木欽長達近20年來敗壞司法風紀,不當飲宴、股票買賣(內線交易爽撈5400萬)、介入司法…等行為,是褻瀆公權力的瀆職犯罪,更是公權力腐敗的極端表現。石木欽案件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應視為同一行為,不能逐一切割檢視、不存有逾10年的追懲時效,依《法官法》第50-1條的立法意旨,應全部認定,溯及既往,以示懲戒。
以2006年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被控向被告索賄案為例,因為在職的時候對經辦的案件上下其手,從中得財與得利,經雲林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從重判處無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罰金,追繳不法所得六百廿五萬元,褫奪公權終身,依規定徐維嶽也被解除檢察官職務。此案最終於2013年6月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判處徐維嶽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全案定讞。同樣為司法人員利用職權貪汙、涉犯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法官中的法官」石木欽影響層面更深更廣,兩者相比,石木欽這樣的判決顯然過輕、警惕效益嚴重不足。
懲戒法院對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高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的石木欽品格要求反倒低於檢察官?衡量司法的那把尺到底在哪裡?石木欽位高權重、知法犯法,嚴重違反法官倫理、損害國家司法公正,如此違失情節重大還不用免職、怎樣才要免職?監察院的判決只會讓人民對國家司法極度不信任、司法改革只是個呵呵,更遑論有警惕之效,石木欽案就是權貴司法的代表之一。
石木欽經歷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2017年12月20日)
2、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
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石木欽學歷
1、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
2、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大學畢業
3、司法官學院15期結業
4、65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中等
石木欽案懶人包
【新聞】石木欽懲戒案多因時效不予懲戒 僅因違規買賣股票判罰款(ETODAY新聞雲)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2021年12月24日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涉及不當飲宴、買賣股票等相關案件,24日遭職務法庭判決罰款1年月俸。職務法庭僅認定他在2008年間透過妻兒名義購買的股票,直到2015年間才賣出,期間剛好遇到當事人案件於法院審理期間,因此違法。至於其他行為,大多罹於10年追懲時效,因此不予議處。在司法院的調查中,認為石木欽於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之期間(分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涉嫌與富商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
而全案經過職務法庭調查後,認為石木欽在2008年間,由他的妻子透過兒子名義購買佳和集團旗下聯亞光電未上市股票100張,一直到2015、2016年間陸續賣出。期間剛好遇到翁茂鍾因涉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這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法官社交理財處理事項》相關規定,情節重大,予以懲戒。另外職務法庭補充,因石木欽的行為適用於舊《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依照舊法規定,若是對他處以最重的撤職或免職,都有違比例原則;另外新法中規定的免除法官職務轉任他職、剝奪退休金退養金等處分,石木欽都不適用。最後合議庭綜合相關因素後,在適用法規懲戒處分有限的情形下,僅能對此買賣股票的違失行為,處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罰款月俸1年。據了解,石木欽退休前月俸29萬餘元,罰款月俸1年約罰款354萬餘元。
此外,懲戒法庭也查出,石木欽從1997年起有6次與翁茂鍾飲宴並談及相關案件、2次進高等法院談相關案件,1999年間買賣佳和公司股票,2003年到2007年買賣怡安公司股票獲利行為,這幾項行為都因為超過10年追懲時效,故不予議處。最後職務法庭也指出,石木欽與翁茂鍾為相識數十年的老友,期間有許多餐敘、球敘的機會,合議庭法官認為查無實證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事,不併入懲戒。(文章出處:《ETODAY新聞雲》、《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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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與石木標是兄弟嗎?
附帶一提,高等法院前院長石木欽跟前中華電信總經理石木標,不止名字只差一個字,連外表都長超像的呢!
(如果有幸跟中華電信打官司的人,對於判決結果覺得很詭異、很奇怪,也不用太驚訝……呵呵!人在做、天在看!)
(翻拍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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