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記】台北大直RAW:江振誠米其林二星餐廳超難訂位,在高級餐廳體驗人生?!RAW 2022

【法律】褫奪公權,被褫奪的是哪些權?檢察官徐維嶽乙案為例

【法律】褫奪公權,被褫奪的是那些權?檢察官徐維嶽乙案為例

褫奪公權,被禠奪的是那些權? 作者 葉雪鵬

上個月底,曾永盛在報上看到雲林地檢署有一位徐姓檢察官,因為在職的時候對經辦的案件上下其手,從中得財與得利。被法院依貪污罪從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所得贓款與不法利益新臺幣六百二十五萬元還要追繳。當時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覺得無期徒刑是死刑以外的最重的刑罰了,現在法院既然對貪贓枉法的人判處最重的刑期,就沒有什麼值得深入討論的地方,所以看完報紙也就隨手一丟,不再去索思那些枝枝節節的事情。直到昨天,腦海中忽然閃現出一個問題,就是這位檢察官是被判處無期徒刑,下半輩子鐵定是要在牢獄中度他的餘生,那些國家賦與每一位人民的公權,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來說,一點用處都沒有,為什麼還須要法院大費周章在判決中予以褫奪呢?另外,判決中只說是「褫奪公權」,究竟被褫奪的是哪些權利?這些疑問,很想在本欄中能夠得到相關的資訊!

 

*** *** *** *** ***

 

引起曾永盛疑問的「褫奪公權」,是刑罰中從刑的一種,所謂「從刑」,是跟隨著主刑來宣告的一種刑罰,這位徐姓檢察官犯了貪污重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如果將來是這個罪刑判決確定,未來就得在苦牢中蹲上一輩子,身在獄中接受無期限的自由刑的執行,連最基本的個人行動自由權利都被剝奪了!就算讓他在牢中亨有公權,公權對他又有什麼用呢?為什麼法院對徐姓檢察官判處無期徒刑以外,還要對他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其實這不是法院無事找事做,多此一舉。而是由於法律的規定,因為刑法第三十七第一項明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法院如果對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被告漏為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這判決便是違背法令,提起上訴就會被上級法院撤銷。而且這種應宣告而漏為宣告的判決,在判決確定以後,法律上還找不出可以補救的方法。受死刑宣告的人一旦被執行死刑,則人的權利義務主體喪失。任何權利都不可能行使,人民所享有的公權要不要予以剝奪,應該不是那麼重要。

 

另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既然身在獄中不能行使任何公權,公權有沒有也不是那麼重要,為什麼刑法規定法院在作出這兩種罪刑的判決,必須同時要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呢?問題是在於立法者在立法當時考慮到死刑、無期徒刑經判決確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雖然已經無法改變這種事實,但是未來仍有受到其他法律的赦免以及假釋的可能,這些判決確定後才會發生的事實,是審判者當時所不能逆料,何況受到死刑、無期徒刑宣告的人,惡性都比較重大,實在不宜擁有刑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公權。所以才有判處刑罰當時就要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的規定,避免不為宣告,將來就無法彌補的憾事發生。

 

 

曾永盛想要知道的另一個問題,法院的判決只宣示「褫奪公權」,被褫奪的究竟是那些公權?有關這個問題,答案就在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中,這條法條在這次刑法總則大翻修中,也屬於修正法條之一,原法條是這樣規定的:「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三.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這次修法過程,對這法條所規定剝奪犯罪行為人的公法所賦予的三種資格,都曾經仔細檢討,結果認為其中的第一款,限制被告擔任公務員以及第二款限制被告擔任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就刑法防衛社會的功能來看,都算適當。只是第三款的規定,是剝奪被告行使政治上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四種權利的資格,而且是不分犯罪的情節,犯罪的種類,用齊頭式的方法剝奪人民這四種政治上權利的行使,似乎與刑罰是要讓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目的有違。外界對於這一款的規定,與刑法是在預防犯罪的關係,也有點格格不入的質疑。因此決定把這一款限制政治上的權利行使由刑法中刪除。至於對犯罪的人要不要限制他們的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權利的行使,則移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來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的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符合。修正後的刑法第三十六條的新條文內容,只剩下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兩款。

 

被宣告褫奪公權的人,在公權被褫奪的期間內,是沒有資格擔任公務員以及參與任何公職人員的競選。被判處的主刑縱有幸獲得法院宣告緩刑,依新修正的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效力也不及於所宣告的褫奪公權。

 

 

 民國107年(2018年)《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修正,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褫奪公權僅剝奪「任公務員」、「登記參加公職選舉」的權利,雖然不能擔任參選人,但仍然是選民,具有投票

 

 

 

文章來源

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南檢察分署

https://www.tnh.moj.gov.tw/290604/290670/668160/post

 

 

相關新聞

索賄案》檢察官徐維嶽 判無期徒刑

記者蔡維斌、林貞平/雲林縣報導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被控向被告索賄案,雲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徐維獄被判處無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罰金,追繳不法所得六百廿五萬元。徐維嶽獲知後十分錯愕,表示一定上訴。

 

徐維嶽停職中。他大哥徐寶巖、大嫂李盟惠各處徒刑十二年,二哥徐寶瑩十年。

 

同案被告,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四組前組長林續鵬、太太黃正芳、岳父黃雲鵬及雲林縣警局斗六分局偵查佐劉穎杰、台中縣政風室課員張騏麟都獲判無罪,另李瑞妍、陳麗津也無罪。

 

判決書指出,徐維嶽去年與原告林志貞合謀「創造管轄權」,讓徐得以偵辦林提出的違反著作權法告訴,並將被告起訴;事後,林將價值八百七十五萬元的台北縣大台北華城別墅,以六百萬元低價賣給徐,應依貪汙罪判處無期徒刑,併科六百萬元罰金,追繳犯罪所得兩百七十五萬元,褫奪公權終身

 

九十三年,徐維嶽偵辦大埤鄉長陳樹吉瀆職案,與大哥徐寶巖、大嫂李盟惠聯手勒索被告陳樹吉兩百萬元,法院判處徐維嶽有期徒刑十五年,併科罰金兩百萬元,追繳不法所得兩百萬元。

 

九十年間,徐維嶽偵辦雲林縣議員李建志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向李建志收受一百五十萬元賄款,換取不起訴處分,這部分處徐維嶽有期徒刑十五年,併科三百萬元罰金,追繳犯罪所得一百五十萬元。

 

八十七年間,徐維嶽與二哥徐寶瑩向詐欺案被告歐振雄詐取四十萬元,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

 

合議庭裁定徐維嶽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一千萬元,褫奪公權終身,追繳犯罪所得六百廿五萬元。徐維嶽被控涉嫌的另兩件貪瀆案,因罪證不足,判處無罪。

 

目前停職的林續鵬也向林志貞買房子,被依貪汙罪起訴,但經查他是以四百六十萬元買房子,而林志貞取得房子的成本是四百零一萬元,林續鵬並未收受不法利益,因此判無罪。

【2006/08/23 聯合報】

 

 

 

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維嶽貪汙定(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2013.06.14 02:26 am 
 
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維嶽,任職期間向被告索賄,威脅不給錢就起訴,或佯稱給錢可不起訴;最高法院昨天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廿年、併科罰金五百萬元、褫奪公權十年,並追繳犯罪所得;全案定讞同案被告、徐維嶽大哥徐寶巖和大嫂李盟惠各判刑七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褫奪公權五年;二哥徐寶瑩判刑五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

 

徐維嶽司法官訓練所卅七期結業,派至雲林地檢署當檢察官,二○○五年八月調任澎湖地檢署。判決指出,徐維嶽在雲林服務六年多,曾指示警方作假搜索票聲請書,由他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沒成功後又簽發拘票拘提被告,查扣的被告加密資料還讓告訴人下載;最後案件並沒有起訴。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徐維嶽帶領憲兵隊,查扣李姓男子飼養的金錢豹、雄鷹等保育類動物;李因尚在假釋中,擔心因此被起訴判刑,徐趁機要求李拿出一百五十萬元,再處分不起訴。徐維嶽辦垃圾掩埋場弊案時故技重施,明知陳姓當事人涉案證據薄弱,卻與大哥、大嫂合謀;趁陳央求高抬貴手時口出威脅,判無罪也要上訴;徐的大嫂在一旁「配合演出」,裝腔求情,成功勒索兩百萬元。

 

徐維嶽經二哥徐寶瑩介紹,認識詐欺案嫌犯歐姓男子,向歐佯稱和承辦檢察官交情很好,四十萬元就能不起訴;歐信以為真拿錢交付。幾天後歐姓男子仍遭檢察官起訴,他打電話要求徐「退費」,趁和徐見面拿回四十萬元時,偷偷將過程錄音、檢舉。

 

 

前檢察官徐維嶽圖謀查賄獎金 最高法院罕見地自為判決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14.07.04 02:59 am

 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維嶽圖謀查賄獎金,指示哥哥的張姓女友誣指里長賄選,濫權起訴里長,最高法院罕見地自為判決,依濫權追訴罪將徐判刑1年8月,依誣告罪判張女5月徒刑,全案確定

 

徐維嶽先前因索賄300多萬元以換取不起訴處分或佯稱可代為關說,被最高法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5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確定,徐維嶽已於去年發監執行。由於徐維嶽判刑已達舊刑法有期徒刑最高刑度,本案判刑1年8月,並不會讓他再增加執行的刑期。

 

判決指出,徐維嶽在民國93年12月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以檢察官身分擔任選舉查察成員,他為求績效良好可記大功,指示二哥徐寶瑩的張姓女友誣指雲林縣周姓里長賄選,藉以賺取檢舉人獎金。

 

出處: 索賄案》檢察官徐維嶽 判無期徒刑 – 審判審檢警調 – udn城市 https://city.udn.com/54532/1818118#ixzz7dq63Hawf

 

 

 

延伸閱讀 其他文章

【法律】強制執行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法律】強制執行法院如何分配拍賣所得價金?參與債權分配的債權順序?債權順位

 

【法律】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如何辨別真假律師?教你辨別真律師、假律師,全國合格律師查詢、成為律師資格的條件

 

【醫療】如何查詢合格的醫院、醫師與醫事人員?如何辨別真假醫生?

 

【法律】債權憑證是什麼?時效多久要換發?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法律】民事書狀範例:民事陳報狀、民事答辯狀、民事委任狀、民事起訴狀、民事聲明參與分配狀、民事準備狀、民事抗告狀

 

【法律】強制執行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法律】強制執行法院如何分配拍賣所得價金?參與債權分配的債權順序?債權順位

 

【法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25 號

 

【法律】其他財產權之強制執行 law enforcement

 

【法律】行政執行法律專有名詞 詞彙翻譯對照表(中英文對照)

 

 

【法律】石木欽案1 |法院黑手石木欽涉不當招待 新聞總整理:呼籲喬案受害者應受理再審、抗議司法不公

 

【法律】石木欽案2 | 石木欽彈劾案新聞整理2:首位被彈劾最高法院法官石木欽

 

【法律】石木欽案3 | 法院黑手前高等法院院長石木欽案 買股名單曝光新聞總整理

 

【法律】石木欽案4 | 除了翁茂鍾8年變4個月,你知道還有人判12年變無罪嗎?

 

【法律】石木欽案5 | 法院黑手前高等法院「石木欽案」新聞整理:買股炒股逼死銀行員,司法最黑暗的一面

 

【法律】石木欽案6 | 高等法院院長醜聞和富商不當宴飲、股票內線交易僅輕判罰薪一年?司法淪喪,國家威信蕩然無存

 

【法律】石木欽案7:石木欽遭撤職仍每月爽領18萬,還省360萬元罰款?處分過輕,警惕之效不足

 

【法律】褫奪公權,被褫奪的是那些權?檢察官徐維嶽乙案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