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時事】郭佳瑋律師「騙呷騙呷」事件始末:罵律師不算誹謗(蘋果)
郭佳瑋律師告勞工父親許銘堅妨害名譽,起因是人評會現場的「騙呷騙呷」言語衝突,檢方認定屬於意見表達不起訴。本篇整理事件始末、歷次提告時間軸(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14號),並比較2024年113年憲判字第3號的最新公然侮辱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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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佳瑋律師告勞工父親許銘堅妨害名譽,起因是人評會現場的「騙呷騙呷」言語衝突,檢方認定屬於意見表達不起訴。本篇整理事件始末、歷次提告時間軸(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14號),並比較2024年113年憲判字第3號的最新公然侮辱認定標準。

郭佳瑋律師告勞工父親許銘堅公然侮辱,聲請再議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14號處分書駁回。法院認定「律師當什麼律師,騙呷騙呷」屬於意見表達,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不成立誹謗。本篇整理處分書全文、法條依據,並比對113年憲判字第3號最新標準的差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不起訴處分,郭佳瑋律師告勞工父親許銘堅公然侮辱誹謗,檢察官認定「公然」要件不成立。本篇整理處分書全文、監視器與證人證詞怎麼證明現場非公開空間,以及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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