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3號全文:公然侮辱罪合憲但範圍限縮,這樣講話才會構成犯罪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2024年對公然侮辱罪做出的重要見解:刑法第309條合憲,但處罰範圍限縮在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才成立。本篇附上判決全文,整理表意脈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標準,並比對過去舊案例認定方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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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2024年對公然侮辱罪做出的重要見解:刑法第309條合憲,但處罰範圍限縮在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才成立。本篇附上判決全文,整理表意脈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標準,並比對過去舊案例認定方式的差異。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完整判決全文收錄,包含主文6項、理由95段,以及審判長、大法官名單,供查證引用。想看白話解讀請參考站內另一篇分析文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不起訴處分書完整全文收錄,郭佳瑋律師告勞工父親許銘堅公然侮辱誹謗案續行偵查結果,供查證引用。想看白話解讀請參考站內另一篇分析文章。

郭佳瑋律師告勞工父親許銘堅公然侮辱,聲請再議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14號處分書駁回。法院認定「律師當什麼律師,騙呷騙呷」屬於意見表達,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不成立誹謗。本篇整理處分書全文、法條依據,並比對113年憲判字第3號最新標準的差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不起訴處分,郭佳瑋律師告勞工父親許銘堅公然侮辱誹謗,檢察官認定「公然」要件不成立。本篇整理處分書全文、監視器與證人證詞怎麼證明現場非公開空間,以及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區別。

郭佳瑋律師連續告人不起訴,告不贏還自擬悔過書說自己寬宏大量,感謝檢察官們明察秋毫!將我們的心聲說出來了,奉勸大家「慎選律師」真的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