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內部決策需遵循管理規約(有關社區土地及社區車位使用權)
本文為個人上鄭麗燕法官課程的筆記,關於上課時同學討論的重點整理,僅供學習使用,不做任何商業用途
speaker6:老師,請問一下,我媽媽在民國79年時因為土地與社區共同持分,簽了一個共同分管契約。但民國106年時,社區突然開會取消這個契約,這樣是否合法?
確認持分契約的簽訂人
鄭麗燕法官:(重點)首先要確認的是,你媽媽與社區共同持有這塊土地的持分契約,是與社區管委會簽訂的,還是與社區全體住戶簽訂的。因為管委會並非法人,不能代表全體住戶簽署此類契約。
speaker6:當初是管委會和全體住戶都有參與,但並未留下全體住戶的簽名記錄,只蓋了管委會的印章。
鄭麗燕法官:(重點)這點非常關鍵。如果是管委會單方面簽署,並未取得社區全體住戶正式同意(即全體住戶簽名確認),該決議可能會被視為管委會擅自作主,不具法律效力。
speaker6:但當時文件註明是全體住戶同意的。
鄭麗燕法官:(重點)法律上,必須有住戶實際簽名同意的證據,不能僅憑管委會的蓋章來表示全體同意。
speaker6:那社區在民國106年時因為主委個人原因,聯合部分住戶推翻了當時的契約,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鄭麗燕法官:(重點)推翻過去的決議必須有正式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證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同意,且持分數量也需達到法定標準。如果缺乏這樣的明確證據,這樣的單方面推翻是不合法的。
speaker6:那這種長時間的使用(從民國79年至106年),是否可被視為默示同意?
鄭麗燕法官:(重點)法律上,土地或車位這類涉及權益的決定,無法以默示或長期不反對來推定為同意,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當初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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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相關法條重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法律效力及其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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