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課|如何避免被一債兩討?何謂不真正連帶責任?以及先訴抗辯權
本文為個人上鄭麗燕法官課程的筆記,關於上課時同學討論的重點整理,僅供學習使用,不做任何商業用途,主要討論含改多個法律議題,包括支付命令的執行、貨運司機的賠償責任、工人受傷的賠償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概念,以及社區土地和車位使用權問題。強調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及證據的充分性。
- 支付命令及法律執行問題(一債兩討、債務人異議之訴)
- 貨運司機賠償責任
- 工人受傷賠償責任
-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定義(先訴抗辯權)
- 社區土地和車位使用權問題
支付命令的執行需遵循法律程序(一債兩討)
討論了支付命令的執行及相關法律問題,對方擔心支付後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對方擔心被一債兩討,確認支付後的收據問題。強調法律執行的過程中需遵循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討論中提到的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及執行的必要性。最後,確認了支付後的收據是必要的法律文件。
speaker1:我們已經申請了支付命令,對方表示沒有異議且願意繳錢,但他擔心支付後,我們仍然會透過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鄭麗燕法官:(重點)他擔心的是你們可能會「一債兩討」。這點必須特別強調,支付命令的執行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實務上,只要我們收到款項後,一定會開具正式收據給對方作為證明。你們可以明確告知對方,如果收到錢後仍再度利用支付命令申請法院執行,他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也會因此遭到法官的嚴厲斥責,甚至可能涉及詐欺罪。
speaker1:另外,若我們要進行強制執行,還必須支付額外的執行費用。
鄭麗燕法官:沒錯,一般民眾可能不清楚法律程序,難免擔心取得執行名義後財產被查封,但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發生的。首先,我們這種公正機構絕對不會從事此種違法行為。其次,若被法官發現,我們一定會遭到嚴厲批評。此外,他也可依法提出異議之訴。像中華電信這樣的大型公司,絕對不會採取如此不法行動,通常只有地下錢莊才會進行這種行為。
speaker1:地下錢莊會這樣?
鄭麗燕法官:會,地下錢莊總覺得收到的錢不夠多,才會採取這種不法的做法。一般正常公司絕不會這麼做。
必須提供支付後的收據以避免法律糾紛
鄭麗燕法官: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收到款項後,我們一定要開具正式收據,這樣才能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貨運司機在事故中的賠償責任
討論了貨運司機在事故中對於賠償的責任問題。強調了司機的僱傭關係及其對公司負責的法律責任。提到在事故發生後,如何確定責任的歸屬。討論中涉及到的法律依據及案例,幫助理解責任的界定。最後,確認了司機對於事故的賠償責任。
speaker1:本案涉及一名司機在駕駛貨車時將我們的電纜整個拉下來,造成損失,但司機對賠償要求不理不睬,因此我們向司機所靠行的貨運公司提出求償。
鄭麗燕法官:在法律上,貨運公司作為僱主應該負責賠償,司機雖然是靠行,但因為外觀上使用的是該公司的名稱,因此法律認定他是公司的員工,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
工人受傷的賠償責任(承包公司
探討了工人在承包工程中受傷的賠償責任問題。討論了工人受傷後,責任應該由哪一方承擔。提到承包公司與實際施工方的法律關係及其責任。強調了在事故發生後,如何追究責任的法律程序。最後,確認了承包公司對工人受傷的賠償責任。
speaker2:慈濟日前發生工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這種情況下,賠償責任應該如何界定?
鄭麗燕法官:通常這類事故的賠償責任主要由承攬公司負責。慈濟雖為訂作人,但法律上的主要責任人還是實際施作工程的承攬公司,除非慈濟對工程有明確的監督管理權,否則慈濟並不直接承擔連帶責任。實務上,受害者通常會認為慈濟資金較充裕,也會一併向慈濟求償,但最終仍需視慈濟是否對工程實際施作擁有監督權力來決定其賠償責任。
何謂不真正連帶責任?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
解釋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概念及其適用情況。討論了在不同案件中如何判斷責任的歸屬。強調了法律上對於連帶責任的界定及其影響。提到在實務中如何運用不真正連帶責任來解決糾紛。最後,確認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意義。
speaker1:老師,請教一下,什麼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鄭麗燕法官:(重點)所謂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指的是在某些情況下,有數個人需共同承擔損害賠償,但他們之間並非真正的完全連帶關係,而是依照責任的順序或程度有所區分。舉例來說,長庚醫院委託遊覽車公司營運接駁車,若發生意外,雖然遊覽車公司應首先承擔責任,但因長庚醫院對遊覽車公司的營運具備一定的監督管理權限,因此法院判定長庚醫院需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鄭麗燕法官:簡單來說,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有先後次序的責任關係,必須先向主要負責方(如遊覽車公司)索償,只有在該主要負責方無法負責或無力負責的情況下,才轉由次要責任方(如長庚醫院)承擔。這點與一般保證債務中的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人則放棄此權利直接承擔責任的情形有些相似,但在法律性質上仍有明顯不同,屬於「一般保證債務」的特殊情形。
相關法條重點
- 《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債務人異議之訴
- 不真正連帶責任之法律性質及責任順序之區分
- 一般保證債務中的「先訴抗辯權」
強制執行法第14條
-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延伸閱讀
法律課|如何平衡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責任?照顧父母的法律與道德責任
【法律】鄭麗燕法官的課 民事爭議處理案件:一場無聲的承諾與糾紛
【法律新聞】國小生爭取扶養費:小慈告父案纏訟9年 判父月付4萬定讞
【新聞】「媽媽法官」鄭麗燕法官:對狗唱歌,駁回對狗割聲帶 動物保護打前鋒
【法律】鄭麗燕法官的課(一)如何假租屋真詐財?房屋詐騙:房東房客多注意
法官的課(三)勞工之因業務所致疾病 (工作中救人,結果不幸罹患愛滋病,算職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