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判決解析】 中華電信委外案:112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非法解僱法律爭點

中華電信委外案勞資爭議判決解析:勞工僱傭關係與非法解僱的法律爭點

前言

近年來,台灣的勞資爭議案件屢見不鮮,尤其在大型企業涉及委外或承攬制度時,勞工權益更容易受到挑戰。2025年1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112年度勞訴字第280號」案件作出判決,這起案件涉及中華電信公司、中華系統整合公司,以及兩位自96年起就投入會員購物平台業務的勞工。

案件的核心圍繞在委外僱傭關係是否存在、雇主解僱是否合法、勞工能否請求工資與退休金等重大爭點。

 

本文將梳理案件背景,並就判決中的核心爭點提出解析與個人觀點,協助讀者理解本案的重要性,以及其對未來勞資關係與企業委外模式的影響。

 

案件背景

兩位原告自2007年(民國96年)起受僱於中華電信福委會,負責會員福利購物平台的營運。隨著業務轉移,中華電信研究院與委外公司(中華系統整合、中華電子公司)陸續簽約承接專案,導致原告的勞動契約一再被重新簽署,看似成為不同公司的員工,但實際上工作地點仍在中華電信大樓,工作內容與指揮監督也未脫離母體結構。

 

直到2022年底,中華系統整合公司以「專案結束」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預告解僱原告。兩位勞工不服,認為解僱不合法,並堅持其與中華電信仍有持續性的僱傭關係,遂提出訴訟,要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並請求工資及退休金提繳。

 

爭點一:僱傭關係應屬誰?

法院見解:工作地點非關鍵

法院認定,雖然原告在中華電信大樓內工作,且業務源自中華電信研究院,但實際上「薪資發放、出勤管理、加班申請、獎金核發」等,都由中華系統整合公司負責。因此,僱傭關係應存在於原告與中華系統整合公司之間,而非中華電信公司。

 

個人觀點:假承攬真雇傭

這裡凸顯了台灣委外制度的一大爭議:形式上的承攬 vs. 實質上的雇傭

中華電信透過委外,規避直接僱用的法律責任,但實質上仍在指揮業務

法院選擇認定勞工的雇主是系統整合公司,反映司法對「形式契約」的尊重,但也暴露制度漏洞大企業透過層層承攬,切割責任,使勞工維權難度提高。此「委外勞工」即是「假承攬、真雇用」模糊「僱傭關係認定」的處理。

 

 

爭點二:解僱是否合法?

法院見解:專案結束 ≠ 業務性質變更

中華系統整合公司主張,因「專案結束」,屬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之範疇,因此有權解僱。但法院認為:

專案結束 ≠ 業務性質變更。

雇主未證明其整體業務發生「質」的轉變(如行業別、產品、經營模式重大改變)。

既然公司仍持續有類似業務存在,解僱勞工並無正當性

因此,法院判定資遣不合法,勞動契約仍然存在。

 

個人觀點:業務結束並不等於合法解僱

這是本案最關鍵的法律突破。很多企業將「專案結束」視為方便的資遣理由,但法院這次明確劃界:業務結束並不等於合法解僱

 

這對勞工是一大保障,意味著雇主不能隨意以專案到期為由終止契約,必須符合「真正業務性質變更」的要件

 

 

爭點三:工資與退休金能否請求?

法院見解:拒絕受領勞務,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

法院認定既然僱傭關係持續存在,中華系統整合公司不法解僱,期間不讓勞工上班等於「拒絕受領勞務」。依民法規定,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仍可請求工資與勞退提繳。

最終判決:

中華系統整合公司須自112年1月1日起,按月支付薪資(葉X禎48,000元;葉X琦47,500元),並須每月提繳勞退金至勞工專戶。

 

個人觀點:違法解僱時,勞工仍有權請領薪資與退休金

這點彰顯了「受領勞務遲延」的法律精神,因勞動力無法儲存,當雇主違法解僱時,且拒絕受領勞務時,勞工雖無給付勞務,但仍有權請領薪資與退休金,這是對於勞工生計的保障,「工資請求權」、「勞退金保障」也僅是維繫生活需求之基本。

 

本案啟示與延伸

1. 對勞工的啟示

面對委外模式,不要輕易接受「專案契約」為必然。若遇不當解僱,應立即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法院訴訟維權。

工資與退休金權益不能輕易放棄。

 

2. 對企業的提醒

對於承攬與委外制度,必須避免「假承攬真雇用」。若確實需要結束專案,必須證明「業務性質重大改變」,否則解僱將被認定不合法。

法院已經表態,不能再濫用「專案結束」當作資遣理由。

 

3. 對社會的影響

本案凸顯勞動市場的「隱形外包工」問題。

未來可能會促使主管機關檢討承攬制度,要求大企業承擔更多社會責任。

 

結論:專案結束不等於合法資遣

台北地方法院這起判決,不僅保障了勞工權益,更對勞資關係釋放出重要訊號:「專案結束不等於合法資遣」。企業在委外制度下仍須謹守勞基法規範,否則將承擔高額薪資與退休金補繳的責任

 

本案也揭露出台灣勞動市場的一個普遍現象:大型企業常透過設立子公司或委託「人力派遣公司」間接僱用勞工。這些公司在名義上成為勞工的雇主,負責發薪、投保與解僱,表面上切割了母公司與勞工的直接法律關係,實際上卻讓母公司規避了應承擔的責任。最常見的便是 勞工退休金提繳責任以及解僱補償義務

 

這種操作模式,看似合法,卻讓勞工在權益上處於弱勢。一旦發生爭議,勞工往往只能與規模較小、資本額不足的承攬公司對抗,而真正掌握資源與決策的母公司卻能全身而退。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來看,這不僅削弱了勞工保障,也造成市場上的不公平競爭。

 

從更深層的角度來看,本案同時揭示了台灣勞動市場長期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假承攬真雇用。許多大型企業明知業務核心屬於自身經營範疇,卻刻意透過承攬契約,將勞工外包給「子公司」或「人力派遣公司」。這些公司在法律上扮演形式上的雇主,負責發薪、投保與解僱,但實際的業務指揮與監督仍由母公司掌握。如此一來,母公司便能迴避僱傭責任不必直接面對勞工的工資請求、退休金提繳、資遣補償與勞動爭議

 

這種規避手法,雖然在法律形式上披著「契約自由」的外衣,但本質上卻是一種不公平的責任切割。對勞工而言,一旦被解僱,往往只能和資本額較小、抗風險能力低的子公司或承攬公司纏訟,而真正的母公司卻能置身事外。這不僅侵蝕勞工保障,也破壞了整體勞動市場的公平性。

 

因此,本案除了確認勞工得以繼續主張僱傭關係與工資補償外,更重要的啟示是:主管機關與法院應加強實質審查,杜絕企業利用假承攬、設立子公司規避母公司僱傭責任的漏洞。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勞工淪為「法律架構下的孤立者」,讓勞動保障真正落實。

 

延伸閱讀【勞動判決】法院判中華系統整合資遣不合法 解僱仍需付工資 112 勞訴字第280號

 

 

其他相關文章

【法院判決】爽罵律師騙呷不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14號

【法院判決】爽罵律師騙呷不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

【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中華系統勞資糾紛、違法減薪

【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恐龍法官判決不公、中華系統整合勞資糾紛

【勞資爭議判決解析】 中華電信委外案勞資爭議:112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非法解僱法律爭點

【勞動判決】法院判中華系統整合資遣不合法 解僱仍需付工資 112 勞訴字第280號

 

延伸閱讀 其他文章

【法律】石木欽案:涉不當招待 新聞總整理(1)

【法律】石木欽案 | 除了翁茂鍾8年變4個月,你知道還有人判12年變無罪嗎?

【法律】石木欽案3 | 石木欽彈劾案新聞整理:首位被彈劾最高法院法官石木欽

【法律】法院黑手前高等法院院長石木欽案4:買股名單曝光新聞總整理

【法律】石木欽案5 | 法院黑手前高等法院「石木欽案」新聞整理:買股炒股逼死銀行員,司法最黑暗的一面

【法律】石木欽案6 | 高等法院院長醜聞和富商不當宴飲、股票內線交易僅輕判罰薪一年?司法淪喪,國家威信蕩然無存

【新聞整理】中華電信弊案 | 假投資真掏空!?假交易,真貸款?

 

【新聞時事】法律:罵律師「騙呷騙呷」 不算誹謗(蘋果)

 

【新聞時事】中華電信子公司爆勞資糾紛 員工曝:有人因此去看身心科(中時)

 

【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勞資糾紛、違法減薪

 

【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中華系統整合勞資糾紛

 

 

主機服務:金城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