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課|如何平衡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責任?照顧父母的法律與道德責任

法律課|如何平衡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責任?照顧父母的法律與道德責任

導讀摘要

 本文為個人上鄭麗燕法官課程的筆記,關於上課時同學討論的重點整理,僅供學習使用,不做任何商業用途。本文討論了照顧父母的法律與道德責任,尤其是當家庭成員之間的分擔不均時。照顧者面臨的壓力和責任常常被忽視,導致家庭矛盾。法律上,照顧者無法要求其他家庭成員分擔費用,這使得照顧者的負擔加重。

 

 

鄭麗燕法官對於平衡照顧者之看法

我現在在外面聽到的,有錢孩子也不見得會來照顧父母,沒錢的那更不用講。我不曉得後來那位小姐有沒有聽我的建言。

 

那位小姐就是為了照顧父母,把工作辭掉,一個人獨自扛下所有責任。可是父母其實沒什麼財產,只有在雲林有一些小田地,也不太值錢。那時候她跟我講,大概只有三百多萬的價值,而且田地也不是那麼好賣。結果她就一直這樣扛,直到最後扛不下去了。扛不下去以後,她來諮詢時告訴我:「老師,我這些年來真的沒辦法了,如果我再不去賺錢,那爸爸媽媽走了之後,我變老了,該怎麼辦?

 

我說:「對啊,你當初就不應該一個人全部扛下來,因為當你一個人扛下來,其他兄弟姐妹就全部放手不管了。你知道嗎?就像我父母有人照顧,我自然會比較輕鬆一點,避不見面也沒關係,也不管。其實如果父母是別人在照顧,你也應該每個月給人家一筆錢,總不能什麼都不付啊!」

我對她說:「你實在是太笨了,你當初為什麼要全部自己扛下來?因為當你開始扛的時候,其他兄弟姐妹就會覺得,反正父母有人照顧,就不差我一個。這種想法真的是很壞的。你沒有辦法親自照顧,至少要付錢請看護啊。現在妹妹照顧,就等於她是看護,你要給她薪水才對。」

她回應:「對啊。」

我說:「你當初真的很笨,你這樣子扛下來,他們不但不會感謝你,還認為這是你應該做的。而且在法律上你又沒辦法跟他們請求費用,因為這是你孝順父母。你照顧父母,好像你比較孝順,老天爺會覺得你是比較善良的人。可是法律上,你沒有辦法去強迫其他兄弟姐妹分擔費用啊。」

 

接著我建議她:「你唯一能做的就是趕快到調解委員會去申請調解,把你的兄弟姐妹全部列為相對人。如果調解成功每個月規定大家要分攤多少費用,他們不付的話,這個調解書就具有執行名義。這樣你才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否則你真的只能一直自己扛下去,最終會壓垮自己。」

 

我發現其實不少家庭都有這樣的狀況,就是一個人默默地把責任全部承擔,這種方式並不好,我不贊成這樣做。我認為即使是親兄弟姐妹,也要明算帳,不然只會慣壞其他人,因為你一旦慣壞了他們,就會變成你自己願意一直扛著這個責任。但這個責任短期還能承受,長期絕對吃不消。兩個老人家,不要以為他們吃的不多。沒錯,也許只是吃個饅頭也是可以過一頓飯,但真正可怕的是長期照護的費用,那才是真正讓人感到負擔沉重的地方。

 

所以,我認為買一張醫療保險是應該的,但也不需要買太多,因為錢不是那麼容易賺的,幹嘛買一大堆來供著拜拜嗎?年金險倒是可以考慮,等於分期款,但對於照顧年長父母的負擔,真的是要慎重規劃。

 

 

要求住在國外的兄弟姐妹承擔照顧責任

住在國外的兄弟姐妹,從來不聞不問,可是父母心裡念念不忘的卻常是這些遠在國外的子女。有一天有個人來跟我講這件事,他非常生氣。我跟他說:「沒辦法,你爸爸的想法就是這樣,不然你請親戚勸勸看有沒有用?」他回答我:「沒有用,他就是這樣,態度還非常堅決。」

他說:「你知道嗎?我爸爸一天到晚念的都是什麼?他說這棟房子就是要留給那個在國外的兒子。」這個哥哥就非常生氣,跟我抱怨:「明明住在臺灣,每天照顧爸爸媽媽的是我們夫妻倆,結果最後父母心裡面想的卻是那個遠在天邊的兒子。」

 

我跟他說:「你也不要再跟父母吵了,你可以去法院申請調解,要求他們回來承擔一點照顧責任。如果他們不回來也沒關係,你就跟父母明講:沒問題,我可以照顧爸爸媽媽,我甚至可以不拿薪水當作義務的,但所有的生活費用,爸爸媽媽必須自己支付,不能讓我自己掏腰包。因為父母的錢本來就應該用在自己身上,不能因為你照顧他們,就全部要你負擔,這樣是不公平的。」

 

因為到最後,父母走了以後,住在國外的兄弟姐妹還是一樣能分到遺產的一份。你可能會說:「這二、三十年來都是我在照顧,我應該分多一點才對。」可是除非你的父母有寫遺囑明確指定你多分一些,否則法律上,根據民法1144條規定,就是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這樣一來,你一定會氣死。

 

後來我自己研究這個問題,我覺得為什麼父母總是特別念著那種從來不聞不問的兒女,尤其是住在國外的兒女?我只能初步推斷:當我們照顧父母時,父母已經年老、虛弱,需要我們的協助。但我們在日常照顧過程中,很容易對父母感到不耐煩。我們有時候口氣可能不好,或是不經意地表現出煩躁,父母就會覺得我們對他不好,甚至會認為我們是在精神虐待他。

 

他們往往忽略照顧者付出的辛苦,只記得我們有時候語氣不佳,跟他們吵架,於是心裡自然就會覺得:「那個從來不跟我吵架的孩子最好。」這幾年我在新北市處理一些案件,越來越發現這種情況真實存在。

 

曾經有一個女孩子就在我面前哭訴:「我媽過世之前都是我在照顧,結果她最後竟然寫遺囑,我一毛錢都沒分到,這是不是太不公平?」我問她:「是不是妳跟妳媽媽常常吵架?」她回答說:「我也沒怎麼樣啊。」但其實我們在照顧父母時,講話大聲一點,自己可能覺得沒什麼,父母卻非常敏感,會覺得你就是對他不好,於是最後就選擇對其他子女比較好。

 

所以我常常覺得,負責照顧年長父母的人真的很可憐。有時候你稍微不耐煩一點,別人就會批評你,甚至你對父母大聲一點,可能還被說是在虐待長輩。你的辛苦付出,好像完全沒有人看見,大家只認為這些都是你應該做的,這真的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俗話說的,「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我想確實就是這樣吧。很多時候,千錯萬錯,好像都是那個照顧父母的人在承擔。

 

 

涉及法條參考

上述內容中,明確特別提到的是民法第 1144 條,指的是繼承人平均繼承的法律規定。內容中所提及的家庭成員分擔扶養義務,及扶養者無法強制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分擔費用的結果,則主要涉及民法第 1114 條的規定,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涉及民法條主要包括:

民法第1114條(其次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 其後對父母有扶養之義務。

民法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44條(繼承人之應繼分)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承遺產之人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平均繼承之。

民法第 111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

  • 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有什麼好處?

到法院打官司提起訴訟,是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認定當事人是非對錯,當事人必須蒐集證據、提出證據、繳納裁判費、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序,花的時間會比較久,而且判決結果一造勝訴、一造敗訴,甚至可能雙方都不滿意。而調解制度的好處在於,調解是在具有專業知識的調解委員的協調下,當事人之間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不得就相同的事件再為爭執或嗣後為與調解內容相歧異的主張,行政法院亦不得再受理相同的事件或為與調解內容相歧異的認定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5準用第222條再準用第213、214、216條),而且如果成立調解的其中一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4項)。因此,調解可以達到紓解訟源與減輕司法負擔的效果,也可以使當事人避免花費許多勞力、時間及費用進行爭訟,達成三贏的局面。(參自司法院

 

調解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3. 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參自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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