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3號全文:公然侮辱罪合憲但範圍限縮,這樣講話才會構成犯罪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2024年對公然侮辱罪做出的重要見解:刑法第309條合憲,但處罰範圍限縮在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才成立。本篇附上判決全文,整理表意脈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標準,並比對過去舊案例認定方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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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吳紹琥官司 吳紹琥 女友

【法院判決】損害賠償 侵害名譽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侵害名譽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 、第18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 原   告 吳紹琥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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