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唸心經的禁忌】避免這20種常見的錯誤,正確修行心靈成長

【精選判例分析】居住安寧權(噪音判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居家安寧之人格法益

【精選判例分析】居住安寧權(噪音判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居家安寧之人格法益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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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勞工保險級距、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保費負擔金額表、計算公式

2023年勞工保險級距、全民健康保險投保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於11月18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健保署提報之2023年(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方案,2023年基本工資調整25,250元調至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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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9522號 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9522號 違反藥事法 被   告 潘曄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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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石木欽案7:內線交易爽撈5400萬,遭撤職仍可月領18萬?判決處分過輕,警惕之效嚴重不足

石木欽長達近20年來敗壞司法風紀,不當飲宴、股票買賣(內線交易爽撈5400萬)、介入司法…等行為,是褻瀆公權力的瀆職犯罪,更是公權力腐敗的極端表現。以2006年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被控向被告索賄案為例,在職時對經辦的案件上下其手,被雲林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從重判處無期徒刑,徐維嶽也被解除檢察官職務。此案最終於2013年6月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判處徐維嶽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全案定讞。同樣為司法人員利用職權貪汙、涉犯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法官中的法官」石木欽影響層面更深更廣,兩者相比,石木欽的判決顯然過輕、警惕效益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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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違反醫師法第28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被   告 潘曄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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