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申請勞動補助的前提,首先一定要經過勞工主管機關的勞動調解,調解不成,才可以進行後續訴訟程序,申請補助。
要如何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裁決補助?應備文件為何?
Q:要如何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裁決補助?應備文件為何?
A:欲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各項訴訟補助者,必須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而涉訟(但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且尚未作成決定前,或經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而涉訟者,不在此限),並且符合因雇主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關廠歇業、其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或因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生不當解僱爭議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等類別,除申請裁決補助,應自提起裁決之日起60日內申請外,其餘各項補助應自提起每一審訴訟後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向勞動局申請:
(1)申請書。
(2)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已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者,應提供戶籍謄本)
(3)未獲其他單位補助之切結書。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申請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向國稅局申請)
(6)申請強制執行費以外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第1審應檢附起訴狀影本;第2審或第3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及第1審、第2審或第3審裁判書影本。
(7)申請強制執行費補助者,應檢附聲請強制執行狀影本、法院確定判決書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8)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檢附裁決申請書影本。
(9)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協調或調解會議紀錄影本。
(10)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者,其裁決決定書影本。
(11)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申請訴訟費用或裁決所需律師費補助時,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2)申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者:裁判費或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13)申請律師費補助者: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
(14)申請生活費用補助者:①全額生活費用:無工作收入切結書。②差額生活費用:薪資證明等相關文件。
(15)因遭遇職業災害致罹患職業病涉訟申請補助者:勞工主管機關認定或鑑定為職業病之文件。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3349、3327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
資料來源: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DEDF5DCB0A26A46&sms=87415A8B9CE81B16&s=F853D451061ADEFA
勞工權益基金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 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之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
(2).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已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者。 - 申請補助前,應先經過以下程序:補助對象必須先經過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而涉訟,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而涉訟者。
- 補助有申請期限之限制:申請本基金各項補助,應自提起每一審訴訟後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6個月內,檢具所需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 生活費補助標準:
(1).全額生活費用:指勞工涉訟期間無工作收入,且未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之法定基本工資1.2倍補助費。
(2).差額生活費用:指勞工涉訟期間有工作收入,且未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其工作收入低於法定基本工資1.2倍之差額補助費。
(3).同一訴訟案件一般勞工每一審補助不超過9個月,累計最長補助2年;工會幹部每一審補助不超過1年,累計最長補助3年。 - 律師費補助標準:
(1).個別申請者,每1審及強制執行程序補助,最高以5萬元為限。
(2).共同申請(爭議勞工在3人以上)者,每1審及強制執行程序補助,最高以10萬元為限。 - 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標準:依法院實際徵收金額額度(憑繳費收據)內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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