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支付命令應補正事項 + 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法律】支付命令應補正事項 + 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一、台北地方法院在裁定支付命令同時,會發函(民事庭函)命債權人補正以下二份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記事項卡負責人最新部份「記事勿省略」戶籍謄本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持「法院民事庭函影本+支付命令影本+利害關係書件正本及影本+委任書+200元」至台北市政府商業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北區1樓)申請,(資本額未達五億元)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則至 經濟部商業司(10015 臺北市福州街15號,總機:02-2321-2200)

  • 台北市政府商業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北區1樓),資本額未達五億元。
  • 經濟部商業司(10015 臺北市福州街15號),資本額達五億元以上者。

 


負責人最新部份「記事勿省略」戶籍謄本

法院民事庭函影本+支付命令影本(利害關係書件正本及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委任書+20元至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有電腦連線即可)。

 

2、取得上述二文件後,請寄到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注意:信封上要寫「案號+股別」,並附上原民事庭函影本)即可。

 

 

如何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申請閱覽或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者,應攜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如係利害關係人,並應繳驗利害關係書件正本及影本(影本戶政事務所留存,正本驗後發還)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三)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者,得填妥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但受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本人及委託人的身分證正影本)

 

(四)如未攜帶身分證,得以政府機關所發之其他證件交驗,但以其上面所貼之相片或年齡、住址之記載能證明係屬本人者為限。

 

(五)戶籍登記簿閱覽,則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不得委託他人代為閱覽。

 

(六)規費為每張新台幣拾元,閱覽為每戶拾元(以一小時為限)。

 

 

參考資料

臺北市商業處

台灣法律網 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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